「抓姦」有多難請看!肉體不歸法官管 女律師神解安撫正宮:骯髒錢不能留
▲律師李怡貞。(圖/翻攝自Facebook/女人大律師李怡貞)
司法院大法官在29日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即起立即失效。不過雖然臺灣是目前亞洲非回教的國家中,最後一個除罪化的,仍引起民衆關注,擔心「受傷的那方」會不會沒有辦法獲得正義。對此「女人大律師李怡貞」也在臉書迴應,「如果未來民事賠償的基準確實都可以拉高的話,對正宮的保障其實沒差,畢竟刑事就算成罪也不用關,狗男女們捐給國庫後也沒有案底吶!」,直言其實對正宮的保障並沒有減少,也希望未來實務上法官能把賠償金額拉高。
「大老婆不要心碎!大法官解釋害我訊息要炸裂了!」李怡貞收到許多詢問,趕緊上臉書PO文說明,「其實我認爲通姦除罪化,或許會影響未來在民事侵害配偶權,更容易成立或甚至賠償金額提高,10-40萬真的太少。對正宮的保障並沒有減少。只是外遇者以及小三/老王,不用再向國庫捐錢了。」
她認爲,「以往通姦罪通常採嚴格證明法則,本來蒐證就不易,而且配偶如果爲了要抓姦在牀,抓到性器交合的證據,要將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落實通姦的罪名有多不容易「要請徵信社、裝追蹤器、偷查他的手機和電腦、要再三確認偷情地點、拜託管區警察(通常不甘願)或鄰里長(看熱鬧居多)到場、請鎖匠(開門者)和徵信社人士(全程錄影、蒐集證據)、抓準時機衆人一同破門而入、捉姦在牀、人贓俱獲。」
李怡貞接着說,其他還包括保全所有相關證據(牀單、衛生紙等證物)、請律師、遇到不堅持『沒有性器接合就不算通姦』的法官,最後罪證確鑿漫漫長路後,纔有機會將對方以通姦罪定讞,「結果大多是緩刑,時間過了就沒事,或是可易科罰金(繳錢後沒事)的徒刑。但反過頭來,正宮反而可能涉犯妨害秘密、侵入住居、毀損、妨害電腦使用、恐嚇、竊盜罪⋯⋯等等,以及歷次查證或開庭所經歷的錐心刺骨之痛。」
李怡貞強調,「如果站在這種角度,我是贊成通姦除罪化」,因爲抓姦的過程就是對正宮的二次傷害,大多除非是當事人堅持,否則在執業經驗中,大多勸當事人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即可,「畢竟通姦罪要成罪,真的難。」
「但是臺灣現行民事賠償實務,判賠金額真的太少,少到連徵信社費用都倒賠,有時候當事人去開庭,明明罪證確鑿,卻遭對造主張違法取證,如果又聽到法官的質疑,更自覺受到二次侮辱。」她表示,甚至有的當事人明知道告不成也都還是堅持告,民刑訴訟雙管齊下,也只能尊重。
李怡貞指出,國外通姦大多早已除罪化,但是他們的法制在對另一半有相當的保障,比方說:離婚中高額損害賠償、可強制執行的贍養費、鉅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或甚至子女監護權的影響、外遇者扶養費用的給付...等等,都是值得臺灣參考,否則通姦除罪化以後,真的會讓正宮們覺得毫無保障,理賠無感。
「以後發生外遇另一半到底要怎麼辦?」李怡貞做出以下建議:
1、擬定婚前協議
針對未來婚姻關係存續中不正常的男女交往行爲,約定懲罰性賠償金,有多高開多高,開到一億也可以啦,只是訴訟中很有可能會被法官酌減。
2、提告侵害配偶權
通姦告不成,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只要是逾越一般男女往來的正常行爲,一般社會通念可以容忍的範圍,就可以告,每天半夜視訊、半夜訊息、半夜運動、屢勸不聽,進出旅館、訊息往來、親親抱抱、愛的小卡、老公老婆哈尼寶貝叫個沒完都算。
不用什麼狗屁性器交合了!
判賠多少? 一般大約10萬到60萬,看證據以及法院裁量,目前最高是100萬,但是該個案是雙方財力非常雄厚,而且有懷孕又墮胎,罪證確鑿。
我也努力想突破這個100萬爲志業,一個家庭的破碎絕對不只值100萬啊。現在通姦既然已經除罪化了希望法院能把判賠金額拉高,讓正宮可以買一個Hermès包吧
BTW 我有當事人拿到錢就坐頭等艙去冰島玩,她說骯髒錢不能留
3、提離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
配偶外遇可以當作離婚事由,同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判賠通常也不多,10-30萬。
但是‼️不是外遇就一定要離婚,因爲會牽涉到小孩監護以及夫妻財產分配,不可不審慎,要跟律師討論,還是有其他作法(例如:#外遇切結書)
4、擬定外遇切結書
這個也是我的常態性業務,在律師見證之下,請外遇的配偶先割地賠款,該把房子過一過的過一過,該把錢給一給的吐出來,並且約定未來如果再犯,就必須賠鉅額懲罰性賠償金並且自宮割掉,法律上這個切結書是確實有效,迴歸家庭的入門磚。
5、出家爲尼
看破紅塵俗事攪擾,並且每日爲配偶唸經,畢竟他隨時可能精盡人亡,幫忙超渡他順便祝他下輩子被外遇到死
李怡貞表示,其實正宮可依新的外遇事實新的外遇對象,一直提告侵害配偶權,而且如果婚姻當中,正宮並沒有過失,外遇的配偶永遠都只能活在正宮的手掌心,也不可能可以主動提離婚成功(有過失的一方,提離婚不會成立),要離婚給小三交代,只能乖乖拿錢給正宮放人。
最後李怡貞也不改直言風格,「別忘了我的名言,『不管你們多麼相愛,你們終究是不恥的存在』,肉體不歸檢察官管,我終於不用在狀紙不斷描述幾分幾秒處插入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