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翁茂鍾】「絕無」追殺孤兒寡母、威逼叔父自首含冤亡
▲翁茂鍾出面澄清並舉出許多證據,釐清疑點及釋疑。(圖/記者周宸亙攝)
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鐘被捲入司法醜聞案件,連帶公司20年前的案件也被媒體翻出,再套上「銀行員之死」、「追殺行員兩幼女」、「威逼叔父吳仙富自首、爲公司擔罪,最後含冤過世」等聳動標題。對此,翁茂鍾一一提出解釋,並佐以法院文書,證明這些報導內容全非事實。
一切的開始要從1997年間說起。當年,在佳和紡織旗下的怡華公司擔任財務副總的吳仙富,未經董事會同意,私下找百利銀行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並以公司名義開出1,000萬美金本票,交給百利銀行。但最後虧損連連,百利銀行遂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百利銀行以新臺幣1.4億元就可擔保進行執行;另也准許怡華公司提存2.8億元反擔保,免於執行。
當時的百利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等人,就開出1.4億元的百利銀行可轉讓定存單,擔保強制執行;怡華公司爲免遭執行,也提存2.8億元進法院,另外也提出民事訴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沒多久,中央銀行進行業務檢查時發現,百利銀行開給法院擔保的定存單,根本就沒有實際存款收入,不符銀行作業常規。翁茂鍾說,「這不是怡華公司利用關係發現的,完全是中央銀行業務檢查時發現,央行再通知法院,法院再通知兩造。」最後,臺北地檢署依照行使僞造有價證券等罪,對諸男等人提起公訴。諸男一審無罪,但二審逆轉改判有罪,上訴第三審期間身亡。
▲中央銀行的文件,證明諸慶恩的行爲乃是被央行察覺後,報請檢調而遭檢方提起公訴。(圖/記者周宸亙攝)
諸男刑案部分二審審理時,怡華公司依照訴訟慣例,以諸男、百利公司等爲共同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針對提存法院2.8億元資金,求償利息損失近4千2百餘萬元(因資金提存法院無法收利息,但若資金存銀行可收定存利息,故怡華被假定存單欺騙而提出反擔保,恐受有利息損失),這時諸男二審有罪後卻不幸身亡。
弔詭的事情卻在此時發生。諸男妻子向法院具狀,表明拋棄繼承諸男財產,亦即從諸男所涉求償案件抽身;但諸男的兩名幼女卻採取限定繼承,並聲明承受諸男所涉訴訟。翁茂鍾拿出當時法院轉交的諸家家屬聲請承受訴訟狀,「其實諸慶恩意外死亡,怡華公司是不知情的,是因爲這紙承受訴訟狀才知道的。諸慶恩的幼女聲明承受訴訟,而且他們還委任理律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絕對不是我們去追殺諸家的孤兒寡母!」
▲諸慶恩的女兒們向法院聲請承受訴訟,並委任理律的3名律師打官司,絕非被怡華公司追殺。(圖/記者周宸亙攝)
而捅出大簍子的吳仙富,在怡華公司提出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中,逐步被法院查出是他私下搞鬼。在臺北地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1998年3月3日)後,全案即將宣判(1998年3月8日)前,吳仙富知道自己可能會面臨刑事追訴,才主動到臺南地檢署自首。
「即將出庭的吳仙富即將面臨三個選擇:第一個,如果他出庭的時候,法官發現他僞造有價證券,就會主動將他移送。再者,若百利銀行打輸官司,百利銀行絕對會告他。最後,怡華若打輸了,怡華也會告他。因此,他最好的選擇就是自首,可以減輕其刑。」翁茂鍾說,「公司絕對沒有這個能耐逼他自首,若有能耐的話,本票債權不存在剛開始,就會策動他去自首了。」
而媒體說吳仙富含冤而死,翁茂鍾指出,「吳仙富先生在民國86年(1997年)事發當時就已經罹患兩個癌症,但因爲身體保養得宜,所以直到民國103年(2014年)才過世,享高壽81歲。再加上,事情一發生後(1997年)就離開公司,所以他也不曉得公司跟諸慶恩間有官司,應該不至於爲了諸家孩子的事情含恨而死,這是子虛烏有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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