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停薪留職留編制”或爲緩解企業困境,有人離崗15年照常辦退休

(原標題:專家稱“停薪留職留編制”或爲緩解企業困境,有人離崗15年照常辦退休)

九派新聞消息,近日,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泉飲品公司4名員工擅自離崗,其中有人離崗長達16年,引發關注。事發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已與擅自離崗16年的張某某取得聯繫,4名員工處於有編制停薪狀態。

九派新聞向一位在湖南某林業局辦理“停薪留職”的林女士處瞭解到,她在30歲時辦理“停薪留職”,15年後退休,退休金爲3700元/月。“當時有一半人都辦理了停薪留職,單位也很支持。”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認爲,“停薪留職”是時代的產物,能夠應對企業人員開支負擔較重,爲企業經營困境提供解決方案,同時促進用人管理模式改革。

有單位發不起工資,支持職工“停薪留職”

10月22日,林女士表示,她於1989年入職林業局,2000年辦理“停薪留職”,屬於事業編,現已退休。在她“停薪留職”期間,工作單位會爲她繳納社會保險,“當時單位發不起這麼多人的工資,十分支持我們選擇‘停薪留職’,有些部門主任也辦理了。”

林女士表示,因爲單位發不出工資,所以十分支持職工“停薪留職”,圖爲工資示意圖

林女士回憶,90年代起,單位便開始陸續號召職工“停薪留職”,並通過開職工大會宣告此事,大家可自由報名。“有一半人辦理了‘停薪留職’,也有人在外面工作了一段時間又重新回到單位恢復原職。”她在2015年,即45歲時成功辦理退休,到手的退休金約爲3700元/月。

九派新聞查詢發現,1983年,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針對企業固定職工的停薪留職問題做出相應規定。該通知顯示,隨着改革工作的發展,一些企業的少數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個體經營,爲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出臺了相關通知。

通知指出,凡是企業不需要的富餘職工,可以允許“停薪留職”。凡是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需安心於現任的工作。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停薪留職”期滿,本人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若本人要求辭職,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可以按辭職處理。“停薪留職”期滿後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可按自動離職處理。

專家:“停薪留職”爲時代產物

對此,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向九派新聞分析了“停薪留職”政策出現的原因,“每個時代有不同的企事業單位管理措施。”他認爲,“停薪留職”是時代的產物,能夠應對企業人員開支負擔較重,爲企業經營困境提供解決方案,同時促進用人管理模式改革。

“但現在很多人認爲,辦理‘停薪留職’的那批職工實際上是既享受了體制內的好處,又可以獲得體制外的機會,所以多被詬病。”他指出,比起以前,如今社會發生了很多改變,不應用現在的觀念看待歷史上的政策,“就像20年前,大家就業時首選多爲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而不是關注國有企業,而現在國企已成爲大多數人的首要選擇。”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停薪留職”相關規定已被廢除,原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願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延伸閱讀

國企迴應“離崗16年員工被找到”:經培訓能勝任可上崗,直接辭退不合法

日前,國企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喊話4名員工回來上班的公告,受到輿論關注。

這份《關於要求任守志等四名同志限期返回公司上班的通告》稱,任守志、王亮、尹世橋、張玉華四名同志未經公司批准擅自離崗,至今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在此期間內,公司不斷以各種方式與上述同志聯繫未果。現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四名同志於2024年10月21日前返回公司上班,如逾期不歸,將按《勞動法》和吉林省國資委《關於開展“吃空餉”問題專項整治的通知》及有關規定處理。

澎湃新聞注意到,4人當中,任守志離崗時間爲2020年1月,王亮離崗時間爲2018年10月,尹世橋離崗時間爲2015年4月,張玉華離崗時間最久,爲2008年8月,至今已有16年。

10月18日上午,一名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人事部門工作人員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通告中的4人都是流水線工人、生產線工人。

對於這4人“離崗這麼多年,爲何不按照曠工相關規定予以辭退?”的疑問,上述工作人員表示,“經培訓能勝任,我們可以讓他(她)上崗,直接按曠工辭退是不符合勞動法的。公司內部現在都在積極應對。”

據新京報報道,記者聯繫到擅自離崗16年的張某某的丈夫。張某某丈夫稱,妻子一直在外地陪孩子上學,沒去上班,計劃下週一(21日)回公司上班。張某某丈夫稱,16年前妻子懷孕身體不好,公司相關負責人給批了產假在家休養。

圖爲該國企發佈的通告

對此,上述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人事部門工作人員18日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我們是一直在聯繫,都沒有找到人。我也想知道媒體是怎麼聯繫上的。”

17日,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人事部門工作人員曾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此次通告目的在於清理長期不在崗人員,這些員工不存在“吃空餉”情況,“在長期未到崗情況下,他們是沒有薪酬、沒有工資的”。

這名工作人員表示,離崗16年的員工情況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不清楚當時的情況,像2020年離崗的同志不在崗一天即已停發當天工資。據她透露,原本這4名員工在2019年就要處理,由於新冠疫情等情況,公司作爲國企暫將其擱置。

這名工作人員稱,近兩年,公司試圖找到這些未到崗人員,但問及的同事、街坊鄰居、親戚朋友都不知道這些人的去向和未到崗原因。由於近期一直找不到人,公司最後決定履行法律程序,走公告流程,響應專項整治的號召。如果通告中的4名同志回來,可以安排工作崗位,如果仍不回來公司將解除合同。

另據極目新聞報道,10月17日上午,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前就有處理長期擅自離崗員工的打算,但因故而延後。通告中的4人長期不在崗,公司也一直在聯繫,但仍未聯繫上。“估計是換電話了,我們也找了好幾年了,就是找不到人,也聯繫不上家屬。”該工作人員表示,自從4人離崗後,就再沒有給其發工資。

報道中,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爲,勞動者擅自離崗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爲,公司的通告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未及時返崗的,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員工的離崗被認定爲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存在“吃空餉”等不當行爲,公司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和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員工返還部分或全部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經濟所得。

湖北征和律師事務所董文明律師表示,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如果上述4名員工構成曠工的話,一般來說會認定爲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有權利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相關的人員是否構成曠工,是否還有其他的原因或者隱情?公司通過在媒體上發佈公告的方式要求員工限期返崗,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員工的知情權。避免因爲信息溝通不通暢而可能造成的不必要的糾紛。”

圖爲新京報視頻報道截圖

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系吉林森工集團下屬公司,成立於2001年。

據泉陽泉飲品有限公司官網介紹,該公司工廠及水源地坐落在長白山原始森林腹地的長白山天池腳下,共擁有五處優質水源,在長白山核心區引入國際先進裝備專注開發天然礦泉水,公司出品的“泉陽泉”牌長白山天然礦泉水是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

其母公司吉林森工集團前身是吉林省採伐公司,始建於1950年4月,主要管理國有森工企業,隸屬於東北森林工業局。1952年8月,改爲由東北人民政府林業部直接領導。1954年6月改稱吉林森林工業管理局,直屬國家林業部領導。由於歷史原因,森工集團與吉林省林業廳從1958年5月開始歷經了三合三分的發展歷程,直至1993年,國家進行首批57戶大型企業集團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經省政府同意、國家三部委批准,吉林森工集團於1994年3月正式運營,正廳級建制,直接隸屬省政府管理。2004年,吉林省成立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吉林省政府行使對集團的出資人職能,集團成爲省國資委管理的省屬大企業集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