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防疫險理賠要課稅嗎?
定額保險即人身保險
保險契約依其所保護之內容及填補者究爲被保險人之具體損害或抽象損害,可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如文字所述,財產保險主要保障的對象是財產,人身保險主要保障的對象則是人。而損害保險填補者爲可以金錢加以估計之具體損害,例如保險中有關醫療費用的給付,就是爲了填補因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經濟上損失;定額保險填補者爲無法以金錢衡量之抽象損害,例如因疾病或傷害時,遭受的生命、身體、健康等損失。
簡言之,保險的目的只在於填補具體損害者,其種類屬損害保險,財產保險即爲損害保險;其相對概念則爲定額保險即人身保險,因生命身體之無價性,此類保險契約當事人可自由約定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用以填補抽象需要之保險。
防疫險多屬定額保險
或兼有損害保險
防疫險一般是指保險公司與民衆(通常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約定,民衆交付保險費予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同意於民衆因約定事故之發生,如確診、隔離或醫療之必要時依約定給付之行爲,主要爲理賠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而產生的隔離或醫療等情況。
當約定事故發生時,即民衆確診或匡列隔離,因爲這兩件事對民衆所造成的損害都無法用金錢加以估計,所以當民衆確診或被隔離時,保險公司就會理賠一筆固定數額的保險金予民衆,此類保險屬於定額保險的性質。也因爲定額保險要填補的損害,無法用金錢加以衡量,所以無論民衆買幾張,受領多少保險金,也不能認爲有超過損失數額。
如果約定事故是民衆確診而有醫療需求時,不論是保險公司以民衆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爲憑藉,按契約約定爲給付之實支實付型,抑或是提供適當之醫療環境以診療民衆因確診所受之身體健康上損害之提供醫療型,目的都是在填補民衆因支出醫療費用所受之損害,則屬損害保險。只是因已有全民健保,用得上的機會相對較少。
有所得纔要課稅也才需免稅
某項收入必須先是所得,才需要依所得稅法課徵或免除,而就某種所得予以免稅,則是一種優惠。如前所述,防疫險的保險金給付,既然僅爲彌補民衆遭受疫情影響所生之損害,不論是定額保險抑或是損害保險,都不會有賺到比損失還多的情形,自無所得可言,而無庸課稅。
然而,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而依財政部70年7月8日臺財稅第35623號函,所謂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係指保險業依據保險法人身保險章所辦理之保險,由保險人依保險契約對「受益人」所爲之給付而言,故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不論其項目名詞,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均應免納所得稅。換言之,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函示認爲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應屬所得,只是考量人身保險制度與社會安全制度有關,配合社會政策及經濟政策需要,予以免稅。
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之立法目的是基於當事人有所得才應納稅捐,准此,民衆投保防疫險取自保險公司的理賠,如屬定額給付之人身保險,即便是一人購買多張保單的情形,其所受領的保險給付是否是所得,或許還有討論空間,但因屬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而應免稅。如果是基於財產保險受領保險給付,因屬填補損害,應非所得,而無所得稅。但應注意醫藥費受保險給付之後,無法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