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心懷難產的嬰兒 賦與商業法院展翅的未來

《商業事件審理法》重要創舉甚多,諸如設置二級二審制專業法院,律師強制代理,科技之運用,調解前置程序,當事人查詢制度,引進專家證人,秘密保持命令等等。對於商業事件的審理範圍則包括三大類:一、商業爭訟1億元以上,二、公司治理案件,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或非訟事件。扼要來說,此項法制有一半是公司治理相關。

此項法律制定之後,司法院十分忙碌於準備籌備事務,我們應該爲他們喝釆、加油與鼓勵。個人長期投身公司治理的推動,更爲熟知此項法制的創立不易,感念長年來催生商業法院的許多貴人,如司法院前秘書長林錦芳推動商業法院的初發心,更是感謝總統蔡英文於全國司改會拍板定案推動,殷盼這個經歷難產的嬰兒,如今在各界期盼下誕生,能繼續獲得各方的專業加持,學習累積必要的配備要件,爲將來效能的發揮,作好十足的準備。

@感謝爲商業法院催生的人與事

過往以來,據個人所知,爲商業法院催生的關鍵人士,首推法官學院前院長呂太郎。經時任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的介紹,呂前院長推薦我閱讀《司法太平洋》一書,並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想想看,「如何來催生商業法院」。我不僅從頭到尾拜讀該書,還約見作者江元慶先生,跟他討教,並再購買一百套《司法太平洋》及另二本類似案例的書,分送理監事及主管機關官員參考,希望協助引發共鳴,帶來催生的助力。

林秘書長當時挑選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協助催生,我想,是因爲協會每年舉辦國際公司治理高峰論壇,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霍蘭大法官也連續十多年來臺講述美國公司法及商事法院之運作。美國德拉瓦州法院爲全世界首屈一指有效率、評價最高的法院,希望藉由霍蘭大法官的指導提供建言給司法院參考。爾後本會成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經濟部前商業司司長遊瑞德、副理事長陳春山、臺北大學教授張心悌及本人,我們一齊完成了「商事法院組織法」、「商事案件審理法」初版。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爲呼應司法院的期待,104年3月26日舉辦「如果正義總是遲來 我們應該如何?」座談會,邀請關鍵人士共同深入探討,並促成當年5月7日立法院舉辦建制臺灣商業法院公聽會,綜合本協會的重大建言:參考美國德拉瓦州或其他國家的商業法院設置及運作方式,規劃適合我國國情的商業法院架構。

隨後,協會方面成立推動小組,由現任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委員會主委遊瑞德主筆、張心悌教授親校,先後完成了商事法院組織法/商事案件審理法草案,送請相關權責機關、立法委員參酌,後續亦交由接棒的理監事們持續惟動。

@迎接商業法院 配備要件謹慎準備

基於商業事件審理相關倡議的逐步成熟,屆及去(108)年各界對於商業法院的誕生已滿懷期待。我們期待,商業法院是個統一、迅速、妥適及專業處理日益複雜重大商業以及公司治理事件的審判法院。惟商事、公司治理爭議,往往牽涉到民事及刑事的法律關係乃至於行政處分。如果能將同一事實所產生的爭執,不管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合併由同一法院審理,即可畢其功於一役,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即是如此。

此次公告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只處理民事部份,刑事及行政部份則仍迴歸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審理,實難達成「統一、迅速、妥適及專業」處理的目的。個人建議,司法院宜考慮,本法公佈施行三年後,檢討其缺陷,比照智慧財產審件審理的規範,提出修正,將商業事件的刑事及行政訴訟納入本法規定。

同時,期許商業法院發揮效能,應有以下五大配備要件:1.注意法官的遴選、培訓、升遷考覈制度;2.完善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納入商業判斷法則;3.行政機關要修法調整實體法不合適的條文;4.行政主管機構須將法規不明確、太原則化的條文,具體在施行細則中規定;5.民間團體如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會,可參照先進國家作法,邀集權威人士訂定我國公司審計委員會運作最佳實務守則(Guidebook)。

商業法院是難產的嬰兒,在各界用心養育下,日後將茁壯成爲亞洲商業法院的典範,臺灣廠商在國際貿易涉外商事契約簽訂,我方談判將具有優勢,自然會指定臺灣商業法院作爲契約的管轄法院,長期以往,更將帶來臺灣法律事務產業的提升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