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之二|充分發揮綠證基礎憑證作用 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

近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 印發《關於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 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 》(發改環資 〔 2024 〕 113 號 ,以下簡稱《通知》 ), 明確綠證與能耗 雙 控 、碳排放管理等政策 銜接機制, 並 提出 夯實綠證核發和交易基礎、拓展綠證應用場景等一系列舉措,對支持各有關方面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費、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通知》對完善節能降碳管理機制和推動綠證交易應用意義重大

(一)有利於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水平,推動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約束性指標。《通知》落實黨的二十大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部署,明確非化石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支持各地區通過購買綠證、使用綠電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費,進一步拓展用能空間,並有效緩解部分地區“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目標壓力。

(二)有利於激發綠證市場需求潛力,擴大綠證市場交易規模。我國綠色電力市場建設取得積極進展,但綠證市場受需求和應用場景不足等制約,交易規模有待提升。《通知》明確綠證交易電量納入節能評價考覈指標覈算,將有利於激發綠證市場需求潛力,進一步擴大綠證交易規模,加強綠電市場資源優化配置。

(三)有利於拓展綠證應用範圍,強化政策間銜接協調。《通知》明確了綠證在綠色電力消費認證、與碳覈算和碳市場管理銜接、在產品碳足跡管理等方面的應用場景和工作舉措,將進一步拓展綠證應用範圍,擴大綠證的影響力,加快綠證與電、碳等市場的協同,推動綠色電力市場建設。

二、《通知》進一步加強綠證與能耗雙控政策銜接

(一)充分發揮綠證作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基礎憑證作用,明確將綠證交易電量納入節能評價考覈指標覈算。落實可再生能源、核電等非化石能源消費量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政策,加強綠證與能耗調控政策的有效銜接,將綠證對應電量納入“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覈指標覈算。

(二)明確綠證交易電量扣除方式,區分跨省可再生能源物理交易電量和綠證交易電量,避免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重複計算。考慮到綠證核發全覆蓋還需要一個過程,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覈在覈算各地區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時,實行以物理電量爲基礎、跨省綠證交易爲補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扣除政策。此外,爲避免可再生能源重複計算,《通知》對跨省綠證交易電量與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電量作了明確區分。

(三)堅持節約優先、能效引領導向,明確各地區綠證交易電量抵扣上限。爲督促指導各地區不放鬆節能日常管理,持續抓好節能工作,《通知》設置了可再生能源抵扣上限,明確受端省份通過綠證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原則上不超過完成本地區“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目標所需節能量的50%。

三、《通知》進一步完善綠證制度體系,豐富綠證應用場景

(一)推動落實綠證核發全覆蓋工作,提出擴大綠證交易範圍和規範綠證交易制度的具體措施。一是加快綠證核發。明確到2024年6月底,基本完成全國集中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分佈式項目建檔立卡規模進一步提升。二是擴大交易範圍。鼓勵各地區實行新上項目可再生能源消費承諾制,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分解到重點用能單位。要求探索實施重點用能單位化石能源消費預算管理,超出預算部分通過購買綠證綠電進行抵消。三是規範交易制度。建立跨省區綠證交易協調機制和交易市場,支持綠證供需省份之間結合實際情況,通過政府間協議鎖定跨省綠證交易規模。

(二)推動拓展綠證應用場景,激發綠證市場需求潛力。一是健全綠電認證和節能降碳管理機制。推動建立基於綠證的綠電消費認證機制,強化用能預算、碳排放預算管理中的綠證應用,並納入節能審查、碳排放評價等管理機制。二是加強與碳排放管理有關制度銜接。推動綠證納入地方、行業企業、公共機構和重點產品碳排放覈算的制度規則,以及產品碳足跡覈算基本方法和通用國家標準。研究覈算不同應用場景下扣除綠證的修正電網排放因子。三是加強綠證國際國內互認。通過多邊國際交流、積極宣介、加快建立相關國際標準等方式,提高中國綠證的國際影響力和認可度,推動綠證國際互認。

總體看,《通知》是加強綠證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有效拓展綠證應用場景的重要文件。下一步,通過各地區、各有關行業和企業的共同努力,綠證作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基礎憑證的作用將得到充分發揮,將爲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提供有力支撐。 ( 作者: 李瓊慧 國網能源研究院 新能源 所 所長; 張 曉 萱 國網 能源 研究院 企業 戰略 所 副所長; 馬雲高 國網公司發展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