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拒檢車!新北警朝輪胎開3槍「打死後座乘客」 無罪定讞
▲員警開槍追捕的監視器畫面。(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分局張姓員警,2022年3月間駕駛警車在路上巡邏時,打算攔查一輛可疑車輛,但對方卻加速逃逸,員警追捕過程中開了3槍,子彈卻擊斃後座的鐘姓乘客,張因此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但最高法院審理後,判決員警無罪確定。
2022年3月10日深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張姓警員,駕駛警車執行巡邏任務,行經錦和路、中正路口雙和醫院附近時,發現一輛自小客車側面有撞擊痕跡,十分可疑,以警用電腦一查,發現是一部懸掛僞造車牌的車輛。張員隨即趨前打算盤查。
不料,車上的林姓駕駛拒絕臨檢加速逃逸,在人車密集路段上,一路以高速繞行危險駕駛,最後困在車陣中,張姓員警下車後,以警用手槍朝林的車尾連開3槍,其中1槍打中後座乘客鍾姓男子的頭部,鍾送醫後不治身亡。家屬提告,檢方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將員警起訴。
▲坐在車子後座被打死的鐘姓男子。(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一二審均判決員警無罪,其中,二審高等法院根據員警用槍的正當性,認爲林男的車輛在人車密集路段危險駕駛,對往來行人之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當時員警爲制止林男危險駕駛,朝該車開槍射擊3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用槍事由,具有正當性。
至於用槍是否過當?高院依現場勘察報告等資料,確認員警射擊的目標是車輛輪胎,雖然以邊跑邊開槍方式射擊行駛中車輛,固然較不穩定,但仍是衡酌當時情況之急迫性、林男危險駕駛可能造成危害之嚴重性,是不得不爲之舉。縱然子彈不慎射中該車後擋風玻璃右側,也未逾越用槍必要性。
此外,高院也指出,雖然員警射擊到車輛後擋風玻璃,而可能使子彈折射;但這非員警所能預見。而在林男高速危險駕駛之急迫情況下,員警在拘捕過程中儘量朝下往車輛輪胎處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已善盡使用警槍的注意義務。最後高院仍判決無罪。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3日駁回檢方上訴,員警獲判無罪確定。
▼家屬曾開記者會質疑員警用槍過當,引發喧然大波。(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