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士車拒檢市區橫衝直撞 新北警開3槍打死後座乘客…高院也判無罪

新北市警中和分局警員張伯雍追緝拒檢賓士車連開3槍,導致後座乘客中彈身亡,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新北地方法院認爲,張員用槍符合警械條例相關規範,屬合理使用,判張員無罪。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因張一、二審皆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幾底定無罪。

2022年3月10日晚間近11點,林姓男子無照駕駛懸掛假車牌賓士車,載藍姓女友及洪姓友人、鍾鬱丞,行經中正路與錦和路口時,被巡邏經過的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員張伯雍撞見,張鳴笛要求停車受檢,林男加速逃離,一路蛇行、闖紅燈12次,行經行人穿越道亦未減速慢行。

張追到景平路,見對方車輛被困車陣仍頻按喇叭逼前方車輛讓道,突破車陣闖紅燈右轉疾駛,情況危急,一下警車就持槍朝賓士車後面連開3槍,後座鍾男頭部中彈,送醫不治。

張坦承開槍,強調是爲了制止車輛繼續逃逸,檢方認爲林男雖不服攔查駕車逃逸,但沒有對員警或路人做出明顯衝撞、攻擊,張員開槍不符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新北地院認爲張伯雍3槍均向前、向下射擊,2處射擊處爲向下10度,一處爲向下8度,已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善盡其應注意之能事,未逾越必要程度,判無罪。

高院認爲,林姓男子在人車密集處高速繞行危險駕駛,對民衆有重大危害,張伯雍射擊3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是「不得不爲之舉」。高院說,張儘量朝下往車子輪胎處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已善盡注意義務。

高院認爲本案無積極證據顯示張違反注意義務,難認有過失,一審判決無罪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新北市中和員警張伯雍2022年3月10日晚上追緝拒檢賓士車連開3槍,導致後座乘客鍾鬱丞中彈身亡,張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都判他無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