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觀點 中國稅局反避稅水準提升
據事後瞭解,大連市國稅局在轉讓訂價調查中,運用「資產訂價模型」計算追繳稅款的案例,得到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的肯定,並評價此案是完整運用「收益法」進行股權轉讓調整的第一案。國家稅務總局也鼓勵各稅務機關,在處理企業重組的反避稅問題時,積極採用評估方法、提高技術水平。因此,我們不能將此案解讀爲單一地區稅局個別行爲,而應將本案視爲中國稅局轉讓訂價反避稅查覈的一個里程碑。
嚴查轉讓定價已擴大至企業重組
從本案可以更確定的是,中國稅務機關已經將轉讓定價的反避稅工作,從關聯企業一般的銷售、服務等交易行爲,拓展到企業重組的轉讓定價問題,這與國稅函[2010]84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反避稅工作情況的通報)所說:「2010年將轉讓訂價監管重點移轉到股權轉讓問題」,不謀而合。
此外,資誠也發現目前很多地區國稅局正在清查2008年以後的股權轉讓行爲,並要求企業就不符合特殊稅務處理的股權轉讓,進行補稅,這些明確顯現中國稅局反避稅查覈重點已逐漸轉移。因此,企業在進行組織重組前,要做好事前規劃,一旦不能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將所得稅遞延,就應考量如何減輕稅負。
企業應考量收益法的查稅模式
資誠也看到中國稅務機關在解決股權轉讓的轉讓訂價問題時,採取了十分積極的態度,在過往涉及企業價值評估問題時,中國稅務機關通常藉助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在重組各方協商時,稅務機關時常處於被動狀態。不過,從大連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大連開發區國稅局因具備獨立分析評估能力,而重新掌握主動權,也由於收益法是國際上通行的評估資產價值方法,這種評估方法容易被跨國公司接受。且如果企業對稅局提出的收益法假設無法認同,也可按照轉讓企業過往的歷史財務數據,提出更符合邏輯的假設與稅局進行協商。
過往很多企業在進行股權移轉前,均會先進行自我評估以推算可能稅負,但常常只考量人民幣與土地升值對公司增值影響。大連案件之後,被轉讓公司(尤其是沒有廠房土地的商貿公司)未來的收益報酬率,可能會是中國稅局評估企業公允價值的另一種選擇,企業在進行自我評估時,應注意在收益法下自身的價值,以免一旦被稅局要求按收益法評價時措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