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扣款”不應擴大適用於投保不同產品
隨着互聯網保險行業快速發展,出現了大量網絡銷售的保險產品,線上投保成爲了衆多消費者的優先選擇。但有些消費者發現,投保時足不出戶方便快捷,理賠時卻會遇到重重障礙的“高門檻”。近日,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老年人起訴保險公司拒賠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判令保險公司須承擔理賠義務。
李阿姨在保險經紀人謝某的幫助下,在保險公司的軟件上完成投保名爲“XX保險PLUS”的人身保險。李阿姨稱當時已向謝某說明其健康狀況。投保時,謝某爲李阿姨辦理了自動扣費功能,授權保險公司在每年保單到期後自動從賬戶中扣款購買下一年的保險。
第二年,保險公司通過短信告知李阿姨“XX保險PLUS”停售,保單到期日將自動扣劃新一年保費轉保到同類新產品,李阿姨可以點擊短信鏈接瞭解新產品並完成繳費,如需取消扣款須前往微信公衆號操作。其後保險公司順利扣款並承保“XX保險2020”。第三年,保險公司亦自動扣劃保費並承保“XX保險2020”。
李阿姨於第三年確診患癌,但保險公司卻以李阿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健康狀況爲由拒絕理賠。李阿姨遂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XX保險PLUS”和“XX保險2020”的條款均有約定保險期間爲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需重新投保。
法院審理後認爲,李阿姨分別投保了“XX保險PLUS”和第二年、第三年的“XX保險2020”,在基本保險金額、保險責任以及部分保險條款上均有不同之處。保險公司承保新的“XX保險2020”時應當重新審查李阿姨是否符合投保條件。但保險公司發送的短信通知不能認定李阿姨對新保險的全部內容知情並同意。李阿姨雖在首次投保時勾選了“自動扣款”,但也僅能認定李阿姨同意以當時的審查條件和告知情況來適用於日後同樣的保險,不能認定李阿姨同意適用於不同的新款保險產品,“自動扣款”不應擴大適用於投保不同產品的情形。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向李阿姨支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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