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更改勞動條件 林美珠:須經個別同意
《勞基法》一例一休將鬆綁7休1等規定皆需勞資會議同意,但過去勞資會議同意事項,若未附期限,未來恐免徵得新組工會同意、直接適用。對此勞動部部長林美珠昨(15)表示,對於需資勞會議協商的相關勞動條件,鼓勵大家好好再談,新工會若有重新討論必要,就應重新協商。
林美珠解釋,過去的函釋是針對「法律上」的說明,目前也正在通盤檢討,對於不合時宜的函釋將會廢除,站在勞動部立場,會鼓勵大家好好再談,再看看有什麼需要討論,同樣資方有意見也可以再提出,勞動部希望在「實務上」可以協助勞資更和諧。
勞動部昨天赴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針對放寬七休一限制、延長工時帳戶制、以及縮短輪班休息間隔11小時對勞工過勞及身心健康影響評估等議題的專案報告,而今日也將接力,繼續報告勞檢人力長期不足、現行工會組織率涵蓋率過低、勞資會議形同虛設等問題提出改善報告。
立委陳曼麗引用勞動部數據,指出全國勞工工會組織率不斷下降,從2010年37.3%逐年下降至去年33.2%,企業及產業勞工的工會組織率2010年達到14.6%後,近年來都維持在7%左右,農林漁牧業的組織率更低,就業者從2013年54萬人成長到去年57.7萬人,但工會數始終只有9個。
陳曼麗更拿出2012年舊函釋說,當時認爲勞資會議同意時未附期限者,允認已完備法定程序,之後事業單位勞工若再組織工會,僱主就前面完備勞資會議事項,可免徵新工會同意。她表示,同意鬆綁的勞方代表,和後面加入公司的勞工恐怕是不同人,而後面進入公司勞工就算要再商議也無用了,建議勞動部要檢討。
至於勞資會議協商後,遇到個別勞工不同意時,是否僱主不可逕自調整?勞動部官員解釋,如果是涉及更改「個別」勞動條件,例如調整例假日時間變動等情況,還是要經得個別勞工同意,若個別勞工不同意調整、僱主也不得強迫調整,但此無涉勞資會議原則同意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