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怠於贍養,老人可收回贈與的房產
本報訊 (記者 陶琛 通訊員 龔安妮)年逾七旬的老人將名下房產過戶給了子女,但子女在獲贈房屋後,並未盡到贍養義務,老人能否要求收回房產?近日,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被告小陳向原告陳張夫婦返還房產。
陳某與張某系夫妻關係,共同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張某突發肢體活動障礙,經檢查、鑑定,屬於身體高度殘疾,生活無法自理。多年來,夫婦二人無法與兒子取得聯繫,女兒小陳定居上海,僅回家探望過一次,兩位老人未享受到來自子女經濟、生活和精神上的贍養。
隨着年齡增長,陳某照顧張某逐漸吃力,希望小陳能回家照顧自己與老伴,並承諾將名下價值60萬元的房產過戶給小陳。2023年10月,陳某在兩位親屬的見證下立下遺囑,約定名下房產歸小陳所有,並在遺囑上簽字確認。隨後,夫婦二人與小陳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房屋申請轉讓登記手續,小陳未實際支付房屋過戶所產生的任何費用。辦理完過戶手續後,小陳藉口處理工作事宜回到上海,同時承諾儘快離職回家。但半年過去了,小陳依然不主動聯繫、關心父母,並以工作繁忙、抽不開身爲由拒絕回家。
2024年5月,陳張夫婦二人向法院起訴撤銷對小陳的贈與,要求小陳返還房產。
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陳張夫婦對於該房產立有遺囑,但被繼承人並未死亡,故繼承未開始,本案應屬於贈與合同性質。雙方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實際履行的仍是贈與合同,雙方在贈與合同中沒有關於撤銷贈與的合同約定。因此,雙方的爭議焦點爲:陳張夫婦二人訴請撤銷贈與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小陳無論是爲人子女,還是受贈人,均負有贍養義務。但其母親張某癱瘓臥牀長達八年,小陳長期在外地工作,並未盡到照顧和陪伴義務,也未在經濟上給予支持,由此可見,小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故從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條件看,陳張夫婦主張撤銷贈與合同,具備事實基礎和法律基礎。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陳張夫婦於2023年10月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小陳於10日內返還房產。
小陳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張家界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