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取走欠債人財物 討債者卻無罪!法官這原因打臉檢察官
陳姓男子不滿林姓友人欠錢不還,私自拔走對方的機車車牌,事後檢方依強制未遂罪提起公訴,但法官卻引用最高法院判例判處陳男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暴力、非法討債案件層出不窮,一旦討債者自行取走欠債人的財物卻不構成犯罪,恐將造成社會大亂!陳姓男子不滿林姓友人欠錢不還,竟私自拔走對方的機車車牌,事後檢方依強制未遂罪提起公訴,但法官卻引用最高法院的判例,認爲強制罪的對象爲「人」,可是案發時林男並不在場,因此判處陳男無罪。
檢察官轉任律師的羅瑞昌認爲,此一判決符合實務見解,問題出在檢方起訴法條,如果改以竊盜罪或恐嚇罪提起公訴,定罪率應該比較高。
臺南地檢署起訴指出,陳男與林男爲朋友,陳因林積欠2800元催討不還,憤而在今年1月28日上午,將林男停放在臺南市東區的機車車牌取下帶走,並於「事後」脅迫林男拿錢贖回車牌。林男發現車牌不見報警後,警方調取監視影帶查出是陳男所爲,將對方移送法辦並扣得車牌。全案偵查終結後,依強制未遂罪起訴。
審訊時,陳男雖坦承拔走車牌,但否認有強制未遂的不法犯行,還辯稱,他拔車牌時,有告訴在旁邊販賣飲料且認識林男的人,還請對方通知林男說在附近的工地等他,且「事後」也沒有藉此脅迫林男拿錢贖回車牌。
林男也說,案發時不在現場,機車停放在工作的工地外面;當天是在工地外販賣飲料的人告訴他車牌被拔走,叫他趕快去看,並沒有說陳男拔走,陳男也沒有脅迫他拿錢贖回車牌。
臺南地方法院引用最高法院判例,指《刑法》強制罪所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的對象須以「人」爲要件,如果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自然無從對人實施強暴脅迫,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
法官還強調,檢察官所舉的證據,不足以說服他形成被告有強制未遂或以強暴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犯行的確信心證,加上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供證明被告確有被訴的強制未遂或以強暴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犯行,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該諭知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