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 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A房屋租賃所得80萬元,經該局查得實際租賃所得爲230萬元,另查得漏報其所有B房屋租賃所得95萬元,除予以調增租賃所得及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甲君不服,循序申請複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主張該資金收入係爲私人借貸,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經向匯款人(即A房屋及B房屋之承租人)查證其資金轉存入甲君之原因確爲給付租金,且金額與查獲之租賃契約一致,甲君主張系私人借貸一節尚不可採,乃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北區國稅局指出,稽徵實務常見民衆將房屋出租給個人並收取租金,惟因心存僥倖或疏忽而漏報該筆租賃所得,該局提醒民衆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查獲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