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案例: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遺棄父母的,喪失繼承權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二批繼承糾紛典型案例,通過其中一起案例明確,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遺棄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
案情顯示,高某甲與高小某系父子關係,高小某爲獨生子女。1992年,高小某(時年20週歲)在與父母的一次爭執之後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其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間,需要接送、看護和照顧,但高小某也未出現。高某甲有四個兄弟姐妹,分別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
高某甲去世後,高某乙聯繫高小某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法定繼承人的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單。
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爲高小某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認可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並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
審理法院認爲,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高小某自1992年離家後,30餘年來對被繼承人不聞不問、置之不理。不僅未給予父母任何經濟幫助,也沒有電話聯繫,沒有任何經濟和精神贍養,父母去世後,亦怠於對父母送終,對高某甲已經構成遺棄。遂判決高某甲的遺產歸高某乙繼承所有;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後自高某甲賬戶內所取款項歸高某乙繼承所有,高小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