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動粗扯破警制服還爆粗口 醒來超後悔...判拘70天緩刑2年
▲桃園市馮姓男子去年12月間在桃園市龍潭區某卡拉0K店消費,酒後與其他客人肢體衝突,還對員警以粗話連續辱罵。(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馮姓男子去年12月間在龍潭區某家卡拉OK店與客人發生肢體衝突,警方處理時,馮男先對3名員警作勢欲攻擊,徒手將員警制服扯破,甚至連續以「我X你媽X」等粗俗字眼連續辱罵執勤員警,被依妨害公務罪現行犯逮捕偵辦,馮酒醒後悔不當初;桃園地院法官審結依妨害公務、公然侮辱罪簡易判決判處馮男拘役50天、30天,應執行70天,緩刑2年,緩刑期間需在判決日期確定6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場次,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馮姓男子在去年12月7日晚間在龍潭區某家卡拉OK店消費後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龍潭警分局員警到場處理時,馮男先以身體逼近3名執勤員警,再徒手推擠並挑釁員警,甚至攻擊陳姓員警,後出手拉扯李姓員警制服導致被扯破,最後更以「我X你媽X」等粗俗字眼連續辱罵執勤員警,3名員警以妨害公務現行犯當場逮捕馮,偵訊後依妨害公務、公然侮辱等罪嫌移送法辦。
馮男在桃檢覆訊時坦承犯行,事後還與3名員警達成和解,撤回公然侮辱部分之告訴,桃檢依妨害公務與公然侮辱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審酌馮男沒有前科,因一時失慮未能謹慎其行致蹈法網,犯後已坦承犯行,顯非無悔意,也獲得3名員警諒解。
法官審結,依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50日、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在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1場次,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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