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遠航掏空案 二審判賠2.4億

2005年到2007年間,時任遠東航空董事長崔涌總經理陳尚羣掏空公司,受害投資人授權投保中心求償。(本報資料照片

2005年到2007年間,時任遠東航空董事長的崔涌及總經理陳尚羣掏空公司,受害投資人授權投保中心求償,臺彎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判決崔涌遺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等人須連帶賠償2億4161萬1101元,重整後的遠航公司只須賠償889萬3191元。可上訴。

投保中心提告主張,崔涌及陳尚羣爲美化財報,與財務部門主管吳勇璋等人,陸續以遠航公司名義與樓文豪經營東信旅行社等公司訂定虛僞契約,並將虛僞契約的營收編制公告在遠航財報中,使財報出現不實虛增營收情形,掩飾公司營運欠佳實況

投保中心指出,2008年遠航跳票,隨後向法院聲請重整,投資人受不實財報詐欺,而受有損失,遠航公司、崔涌、樓文豪等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案發後,崔涌及陳尚羣棄保潛逃被通緝,2015年4月崔涌在美自殺身亡。

投保中心後來接受331位投資人授權提起訴訟,向崔涌遺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前遠航總經理陳尚羣、吳勇璋、前遠航企劃部門主管施建華、樓文豪和遠航公司等23位自然人、法人被告求償2億4876萬3288元,北院判準21位被告要賠2億4161萬元。

北院指出,遠航公司作爲發行不實財報的公司,本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但遠航2009年獲准重整,2015年重整成功,依重整計劃,遠航對無擔保債權的償還比率爲3%,所以重整後的遠航僅需償還3%,總額爲889萬3191元。案經上訴,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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