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億小貸迎重磅新規,明確貸款上限、禁止出租出借牌照

小額貸款行業再次迎來重磅監管措施。

日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佈《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這也是繼2020年《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之後的又一行業監管舉措。

近年來,小額貸款行業整體運行平穩。截至2023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6550家,實收資本8226億元,貸款餘額8431億元。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179家,實收資本1590億元,貸款餘額1739億元。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頭部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在資金、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優勢突出,一些依託供應鏈核心企業或特定產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在垂直市場也具備較強競爭力,爲增加長尾客戶的融資可得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經營管理粗放、信用風險偏高等問題,過度營銷、不當催收、違規收費、出租出借牌照等亂象時有發生。

從內容來看,此次《暫行辦法》涉及單戶貸款餘額對標金融同業、融資槓桿總計不得超過淨資產5倍、明確禁止出租及出借小貸牌照等重點內容,與此同時,行業准入門檻仍待進一步明確。

准入門檻尚待明確

2020年發佈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小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億元,跨省經營則需要不低於50億元。

但《暫行辦法》並未直接規定小額貸款行業的註冊資本等准入門檻。而是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跨地市展業的條件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作爲上位法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尚未出臺。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暫行辦法》不宜直接規定機構准入、行政處罰等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的事項。因此,《暫行辦法》主要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細化監管規則。

此外,《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的條件另行規定。

上述負責人指出,這一考慮是:《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已列入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目前金融監管總局正在抓緊按程序推進條例起草相關工作。待條例正式出臺後,將及時修改完善《暫行辦法》並形成正式監管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條件及程序、小額貸款公司跨區域展業、行政處罰等事宜進行明確。

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以來,全國範圍內已暫停批設新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近年來存量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數量逐步下降,已從2018年的224家減少到2023年末的179家。

爲確保政策平穩落地,《暫行辦法》第63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過渡期內逐步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過渡期不超過1年,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單戶生產經營貸款上限1000萬元的過渡期不超過2年,確需延長的報金融監管總局同意。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各地在過渡期內有序推動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改善業務結構,逐步優化相關指標水平,達到政策要求。

貸款餘額對標金融同業

單戶貸款餘額對標金融同業,是此次《暫行辦法》新增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貸款集中度方面,《暫行辦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5%。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表示,貸款集中度相關條款爲小貸公司優化資產結構、更好地管理資金風險創造了條件。

同時,《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自然人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上限爲單戶20萬元。

這一額度限制主要是爲了堅持同類業務同一監管標準的功能監管思路,防止監管套利。

實際上,《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和《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均對個人消費貸款規定單戶20萬元上限。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個人消費貸款客戶多爲下沉市場的長尾人羣,規定與持牌金融機構同等金額的單戶貸款上限,基本能夠滿足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客戶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過度借貸,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暫行辦法》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性貸款,不區分自然人與法人,統一規定單戶1000萬元的上限,也是出於審慎監管、防範風險的考慮。

上述相關負責人表示,充分考慮純線上業務的風險特徵和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有必要將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以純線上方式發放的貸款單戶限制在一定金額以內。

與此類似,銀行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單戶授信總額也在1000萬元(含)以下,這類貸款是指向小微企業法人以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的貸款。

上述負責人認爲,對標這一定義並規定單戶1000萬元的上限,有利於推動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堅守“小額、分散”經營定位。同時,實踐中普遍存在小微企業主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對個人和法人經營性貸款適用同一上限標準,符合行業實際。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爲,作爲金融體系的補充,小貸公司促進了我國多層次信貸市場完善,在增加金融供給、豐富融資渠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監管部門一方面加強引導和監管,另一方面明確相關支持政策,有助於規範小貸公司經營行爲,推動小貸公司“減量增質”、健康發展,在防範風險的同時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不得出租、出借牌照

“融資槓桿”是市場最爲關注的問題之一。

對此,《暫行辦法》中,金融監管總局還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與融資槓桿,以及合作貸款業務的出資比例。

具體而言,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資,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爲基礎資產)等標準化形式融資。其中,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的,要符合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條件,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

融資槓桿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一倍。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四倍。

王蓬博認爲,“槓桿率”明確且統一,對於降低行業風險累積和融資成本,更加專注服務當地實體經濟和提高服務效率,有重要意義。

值得一提的是,《暫行辦法》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與監管中的焦點問題,特別是不當營銷、違規收費、出租出借牌照等經營亂象也明確作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出租、出借牌照,爲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以及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

對此,王蓬博認爲,明確禁止出租、出借小貸牌照,堵死了此前部分小貸公司通過出租或出借牌照的方式,爲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也最大限度地避免機構轉讓不良資產。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強調,將針對實踐中急用先行的規制需要,重點解決當前可以解決的問題。對行業影響重大、立法條件尚不成熟的事項,暫不作規定;對一些需要系統性規範的事項,先明確總體要求,後續再完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