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徵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

中新經緯8月23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3日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

具體來看,地方職責方面,《暫行辦法》明確,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

在堅持省級負總責的前提下,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計劃單列市、地市級、縣級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爲查處等監管工作。

經營區域上,《暫行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立足當地,在經依法批准的區域範圍內開展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跨地市展業的條件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的條件另行規定。

貸款審查上,《暫行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實際需求、收入水平、資產狀況、總體負債等情況進行審查,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發放明顯超出借款人償還能力的貸款。

貸款集中度方面,《暫行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百分之十五。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

貸款用途方面,《暫行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且不得用於以下用途: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投資;股本權益性投資;償還貸款或償還其他融資;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貸款利率上,《暫行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費用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爲綜合實際利率,並折算爲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載明,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金額,足額向借款人支付貸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合理確定並逐步降低服務小微企業、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的綜合實際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務效能。

資產分類上,《暫行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規範的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提高抵禦風險能力。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逾期九十天以上的貸款劃分爲不良貸款。

合作機構管理上,《暫行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的名單制管理,確保合作機構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網站經過依法備案,及時識別、評估因合作機構違法違規可能導致的風險,督促合作機構落實合規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

合作機構包括且不限於與小額貸款公司在營銷獲客、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

禁止類行爲上,《暫行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爲: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片面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多頭借貸;採取誘導、欺騙、脅迫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面向未成年人推介無擔保個人貸款,以在校學生爲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將貸款列爲默認支付選項;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貸款催收方面,《暫行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要求,建立逾期貸款催收管理制度,規範貸款催收的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催收貸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爲: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他人身體、名譽、財產;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採取誤導、欺騙等非法手段;非法佔有借款人的財產;違反有關規定公開借款人身份、住址、聯繫方式、聯繫人等相關信息;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有履行債務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催收;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貸款的行爲。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催收。小額貸款公司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對於失聯、空殼機構的處理上,《暫行辦法》明確,對“失聯”或“空殼”小額貸款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引導相關公司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對認定長期停業未經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情形的,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辦理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失聯”或“空殼”小額貸款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取消其業務資質。(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