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爲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質效,金融監管總局對《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信貸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形成了《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管理辦法》,並於近日發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對防控貸款資金挪用行爲提出哪些要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一是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於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採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二是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