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含道理 | 外賣吃到蟑螂,這樣“加餐”請維權!
伴隨網絡經濟的高速發展,外賣點餐憑藉着其方便快捷、種類豐富等優勢,已經逐漸成爲人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消費方式,但是方便快捷的背後,外賣食品安全“翻車”事件也常有發生。如果吃到混有異物的外賣食品,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讓我們通過一則案件一起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田某通過外賣平臺向某飯店購買了“(不辣)經典雙拼套餐+(單點)烏江榨菜芯”,折後實付11.10元。後田某向“12345平臺”投訴,稱在該飯店購買的前述套餐中吃出兩隻蟑螂,要求該飯店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賠償1000元。雙方通過外賣平臺以及市場監管部門處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訴訟中,田某向法院出示了其向該飯店購買的外賣實物,顯示雞腿上有兩隻蟑螂。該飯店無法提供食品加工全過程的監控視頻且承認此前也曾經出現過食物中有蟑螂的情形,田某要求該飯店賠償1000元。
晉安法院經審理認爲
本案系因食品安全問題發生的侵權責任糾紛,田某提供了外賣訂單截圖、外賣照片、外賣實物、聊天記錄等初步證據證明該飯店提供的外賣食品摻雜了“蟑螂”異物。該飯店在與田某的聊天記錄中從未否認蟑螂系外賣自帶的,亦在庭審中確認此前出現過類似情況,並在本案訴訟前拒絕相關行政管理機關介入調解。經晉安法院要求,該飯店未提供食品加工全過程的監控視頻,其未能舉證證明其銷售給田某的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田某主張該飯店支付1000元的懲罰性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消費者在接受餐飲服務或者購買食品時,若發現食品有異物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應及時、合理、合法地進行維權,如錄製發現異物過程的視頻、保存就餐過程的錄像等,有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保存證據原物,積極與商家溝通協商。若協商未果可向市場監管等部門投訴反映,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渠道維護合法權益。餐飲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築牢食品安全防線,提升食品安全責任。
同時也提醒食品外賣商家注意:食品安全衛生不僅關係到消費者的人身健康,也影響着經營者的商譽、口碑。作爲餐飲行業的經營者,務必要注意食品的安全和衛生,確保每一份食物都符合安全標準,都經得起消費者的檢驗。同時,經營者須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或提出的意見,減少不必要的誤會,努力營造良好的經營、消費環境,保持良好的經營、消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爲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認定食品是否安全,應當以國家標準爲依據;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以地方標準爲依據。沒有前述標準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爲依據。
專家點評
王才偉
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碩士生導師,民商法博士
民以食爲天,食以安爲先,食品安全工作關係百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食品安全問題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加強 “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的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嚴防、嚴管、嚴控食品安全風險,保證廣大人民羣衆吃得放心、安心。
民生之所繫即爲司法責任之所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在個人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判決餐飲經營者給予消費者賠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以此督促生產經營者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規範網絡餐飲服務企業的經營行爲,促進網絡餐飲行業的健康發展,助力於營造“吃得放心、吃得安心”的消費環境,爲保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法治支持。
在此提示,消費者在食用外賣食品時若發現異常,要注意保存好相關憑證,如網絡訂單憑證、支付憑證等。在食品中發現異物時,應當注意保存好發現異物過程的相關證據,如錄製發現異物過程的視頻等。若通過協商未能解決問題,可以保存與商家的聊天記錄等證據,向外賣平臺、行政機關投訴舉報,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維權須以合法合理爲限度,若無中生有、惡意索賠,也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來源:晉安法院
編輯:黃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