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續期獎金將分五種 避免離職爭議
保戶持續繳保費、保單繼續有效的傭獎將分五種。金管會規定自7月1日起,壽險業保單設計時,就要註明續期獎金的發放方式,無論在職與否都能領的續年度佣金、一定要在職的續年度服務報酬,及三款保單繼續率獎金,即保單隻要仍有效就發的繼續率佣金、一定要在職的繼續率獎金,及合約終止後的服務獎金。
壽險不止保單複雜,業務員及各銷售通路契約也很複雜,業務員即分僱傭制、承攬制還有混合制,而保單因爲是長年期,保戶需要服務可能是投保五、六年後,若業務員已離職,即算是孤兒保單,將由壽險公司指派專人接續服務,同時擔心業務員不停「洗單」,即投保一、二年後拿到佣金,即鼓勵保戶解約投保新保單,因此壽險公司設計的佣金制度也會分年給付。
近年即一直有業務員向金管會申訴,壽險公司未發放離職後相關保單的續期獎金,訴求這是當初行銷成功後就應發放的佣金,只是分期給付,不應該因爲業務員在職與否或是否有承攬合約,而決定給不給付。
但壽險公司則主張,續期是服務獎金,即業務員必須在職、繼續提供保戶相關服務,纔有續期獎金,一旦離職就不再發放。
這議題討論多時,因各壽險公司業務制度及銷售通路合約各不相同,最後決定由保險局統一訂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內,要求各壽險公司在每一張保單設計初期,就要連同佣金、續期相關獎金都要訂清楚,避免後續產生爭議。
初年度佣金,即保單行銷成功、保戶繳交第一期保費,就給付的傭酬,這部分較沒有爭議,保險局只是規定壽險公司不能「超額」給付,即保單不能因爲給付過高佣金,出現初年度虧損。
至於續期獎金將分五大類,第一就是續期佣金,是初年度佣金的分期給付,所以無論業務員是否仍在職、銷售通路合約是否繼續有效,只要保戶繼續繳保費、保單仍有效,就必須發放的招攬報酬。
第二種是續年度服務報酬,即必須保單繼續有效,且業務員仍在職或服務合約仍有效,繼續提供服務,才需要給的服務報酬。
第三種是保單繼續率佣金,就是約定保單在第13、25或36個月仍有效時,無論業務員是否在職或合約是否有效情況,都要給的獎勵金;第四種就是必須在職才能領的叫繼續率獎金;第五種即保單繼續有效,但銷售通路的合約已終止,不過仍繼續提供服務,壽險公司給的通路獎金,叫合約終止後服務獎金。
這些都在保單設計時要註明如何發放及發放比率,但因爲各通路比率可能不同,所以一般外界看不到這些獎金髮放方式,只留存在保險局、保發中心,作爲日後有爭議時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