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不能自辦股務 大同公告將由臺新銀行股務代理部接手
▲大同股務代理將由臺新銀行股務代理部接手。(圖/記者湯興漢攝)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大同公司今年股東會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影響股東權益行使,上個月被金管會處分不得再自辦股務,大同今(13)日發出公告,大同股務代理機構由臺新銀行股務代理部代理。
金管會日前指出,大同於股東常會上,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 50% 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爲,嚴重影響股東權益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且經過集保結算所查覈,發現大同有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3 項及第 6 條第 2 項的規定,因此依證交法第 39 條規定做出糾正處分,並命令大同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大同今日公告,公司股東自9月15日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領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或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請親臨或郵寄至臺新銀行股務代理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