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替徐翔賠償投資者損失?上市公司:不服,上訴!
今年9月,關於徐翔被法院判決賠償投資者上百萬元損失的消息引發市場關注。當前,此事有了新的進展。
文峰股份(601010)近日公告,公司因不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相關民事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蘇高院”)提起上訴。近日,公司收到江蘇高院下發的《受理暨應訴案件通知書》及開庭傳票。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注意到,文峰股份此番上訴,請求法院撤銷南京中院此前作出的“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並在實際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的判決內容,並改判駁回被劉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此番上訴,文峰股份給出了三個理由:
其一,公司稱其在主觀上不存在操縱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操縱行爲,原審判決錯誤認定共同侵權,從而判決文峰股份就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認定事實不清且適用法律錯誤。
其二,公司認爲原審判決在因果關係認定及投資者損失計算等方面亦存在錯誤,忽略了投資者自身因素及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所造成的影響,不當擴大了賠償責任範圍,其委託第三方出具的《證券投資者損失測算諮詢意見書》不應作爲裁判依據。
其三,公司認爲案件判決結果影響巨大,懇請二審法院在裁判時充分注意對文峰股份現有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並依法堅持“民事賠償優先”原則。
早前,劉某某等4名投資者作爲原告,起訴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
原告指出,其購買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損失,該損失系徐翔與文峰股份時任董事長徐長江合謀,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間配合發佈相關信息,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應當依法對其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4名原告提出了從7萬元到58萬元之間不等的投資損失賠償訴求。
今年9月初,南京中院依據此前徐翔、徐長江因操縱證券交易市場已被刑事處罰,以及文峰股份因信息披露違法受到的行政處罰,認定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共同實施了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爲,應當共同對投資者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徐翔、徐長江賠償合計損失110.26萬元,文峰股份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並在實際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
此前,徐翔、徐長江2017年均被判決操縱證券市場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違法受到行政處罰。
青島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徐長江欲減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團、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與徐翔認識後多次合謀商定:由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並接盤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股票,徐長江將部分文峰股份股權轉讓給徐翔,控制文峰股份發佈股權轉讓、“高送轉”等信息,共同拉昇股價實現高位減持套現,減持底價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南京中院發佈的上述一審判決書進一步披露,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陳賽靜等16個賬戶,通過競價交易連續買賣文峰股份股票,期間共有93個交易日,賬戶組在40個交易日有成交,佔比43.01%。
在股權轉讓公告發布後,賬戶組買入量明顯放大,在承接徐長江大宗交易平臺股份期間也有買入行爲。同期,上證綜指漲幅44%,文峰股份漲幅256%,偏離211.8個百分比。 此前同時段換手率爲115%,其間換手率345%。
徐翔通過上述方式買賣文峰股份股票獲利4.5億元左右。徐長江減持套現67.6億元,盈利51.5億元,違法所得34.1億元。 徐長江減持之後,按照雙方約定應付給徐翔報酬10億餘元,但(因東窗事發)尚未支付。
南京中院認定,徐翔等人的操縱行爲開始日爲2014年12月23日,影響消除日爲2015年5月27日,其間(投資者)交易文峰股份股票的行爲與徐翔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具有因果關係。
目前,案件二審已立案受理,尚未開庭,也未產生有效判決,文峰股份稱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責編:陳麗湘
校對:王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