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買理財產品損失84萬,證券公司被判承擔7成賠償責任

一名年近70歲、文化程度爲“不識字”的退休老人,經證券公司風險測評被分類爲“進取型投資者”,在證券公司推介下購買了120萬元的理財產品,後損失本金84萬元及利息。老人遂將證券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發佈五件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澎湃新聞記者從中獲悉上述案例,最終,法院判令涉案證券公司對該老人投資本金損失的70%承擔賠償責任。

“不識字”的退休老人成爲“進取型投資者”

上海金融法院介紹,2016年10月,某證券公司發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推廣設立資管計劃,資金主要用於向某科技公司發放信託貸款,屬於中風險產品。林某某系一名年近70歲的退休老人,常住人口登記卡顯示其文化程度爲不識字。在該證券公司的推介下,林某某與某證券公司簽訂《資管計劃資產管理合同》,林某某向某證券公司繳款120萬元。

銷售過程中,某證券公司通過《問卷調查》對林某某進行了風險測評,《調查問卷》顯示,林某某對於債券、股票、基金、金融衍生品的瞭解程度勾選了“全部都很瞭解”,證券投資經驗勾選了“10年以上”,個人及家庭財務狀況勾選了“有較爲豐厚的積蓄並有一定的投資”,對今後三年投資表現的態度勾選了“我不介意虧損”,問卷結果將其分類爲進取型投資者。

後某證券公司多次發佈資管計劃風險提示公告及無法按時兌付公告。2020年5月19日,監管部門出具對某證券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載明某證券公司在業務開展中存在向客戶發送的資產管理計劃宣傳推介短信存在誇大宣傳、未充分提示風險等問題。

2020年8月11日,監管部門出具對某證券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載明某證券公司營業部在向林某某銷售資管計劃過程中存在投資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填寫的學歷、投資經驗等內容與實際不符,其開立賬戶的風險測評結果與同日購買資管計劃的風險測評結果存在較大差異,證券公司營業部未及時予以關注和處理的情況。

林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證券公司賠償其本金損失84萬元及利息損失。

法院:證券公司未完全盡到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法院認爲,金融機構在推介、銷售金融產品和服務過程中,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決定,某證券公司在向林某某銷售資管計劃過程中存在投資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填寫的學歷、投資經驗等內容與實際不符,其開立賬戶的風險測評結果與同日購買資管計劃的風險測評結果存在較大差異,證券公司營業部未及時予以關注和處理的情況。因此,某證券公司在銷售涉案產品時未能完全盡到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同時,證券公司作爲專業的金融機構,在資管計劃的風險控制上應當盡到專業審慎的注意義務。但本案證券公司在發起、運作和管理涉案資管產品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在簽訂和履行涉案資管計劃時,沒有全面、詳盡、及時地向投資者披露投資標的公司的資產情況、經營情況、財務情況等。

林某某在資管計劃終止後未獲清償,綜合相關事實,其損失已經客觀發生。結合某證券公司的過錯程度,法院判令某證券公司對林某某投資本金損失的70%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近年來,隨着老年人理財需求日益增長,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開始購買各類理財產品。但部分老年人因爲金融知識不足、風險意識不強,購買的金融產品可能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後續遭受損失時經濟上和心理上都難以承受。

法官提醒,金融機構在向老年人等特殊羣體推介、銷售各類中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關注投資者權益保護,建立完善金融產品的風險評估及相關管理制度,根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特性評估其對金融投資者的適合度,合理劃分金融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以及金融投資者風險承受等級,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投資者。

同時,老年人應謹記“投資有風險”,看緊“錢袋子”,科學理性投資,抵禦誘惑不貪高利,遠離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