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QQ相約自殺 騰訊被判承擔10%責任並賠償

浙江省麗水蓮都區人民法院3日對一起大學生利用騰訊QQ網絡相約自殺的民事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騰訊被判承擔10%的責任被告騰訊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55612.50元。今年6月,被告張某利用騰訊QQ向不特定的公衆發出自殺邀請。兩原告之子範某在看到網絡公告後便接受了自殺邀請,並於6月24日到達麗水與被告張某一同在酒店內自殺。

由於難以忍受痛苦,被告張某放棄了自殺行爲。但範某仍然堅持自殺,最終身亡。

(cnbeta)

編按(Jacob):新聞很短,目前還沒有拿到細節。但這個事如果判騰訊承擔10%的責任,以太網卡生產商是不是也要負千分之一的責任…… 如果聊天工具需要連帶承擔監管責任,爲什麼沒見XX移動電信商爲各種(如經由短信商討的)違法行爲承擔一部分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