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中教師吸毒獲緩起訴遭解聘 提告撤銷慘了

6年前任職臺北市立某國中的潘姓教師吸毒,檢方緩起訴處分,但校方將潘解聘,且1年不得聘任爲教師(示意圖,達志影像)

6年前任職臺北市立某國中的潘姓教師,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麻及安非他命,且尿液經鑑驗後呈現施用毒品反應,檢方緩起訴處分,但校方將潘解聘,且1年不得聘任爲教師,潘提告請求撤銷,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解聘並無違誤, 但1年不得聘任爲教師部分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潘l在2017年8月8日中午,遭警方查獲持有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四氫大麻酚的深黃色乾燥植株1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並經警方採集被上訴人尿液送鑑驗,校方的教評會在2017年8月17日,將潘停聘並報請北市政府教育局覈准。

潘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及採集尿液經鑑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遭檢方處分各爲1年、2年之緩起訴,潘持緩起訴處分,向校方申請回復聘任,經教評會決議回覆聘任。

後來校方教評會在2019年9月27日,以潘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爲由,決議解聘且1年不得聘任爲教師,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校方的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校方處分未經正當行政程序,且其程序瑕疵足以影響原處分內容之決定,並不法侵害潘的工作權利,判決撤銷,校方不服提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解聘決議並無違誤,且經合法送達於潘,已生終止聘約之法效,將北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判決聘約關係已經合法終止,另1年不得聘任處分,因有待闡明正確訴訟類型、補正適格被告及爲正確訴之聲明,此部分發回原審另爲妥適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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