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翁曉玲》法院認證的合法佔領官署

太陽學運行政院驅離案,時任總統馬英九等4人挨告,一審判無罪後,提告的自訴人表明不上訴,全案將無罪確定。圖爲當年鎮暴警力以拉人方式驅離羣衆。(本報資料照片)

2021年1月6日將是美國曆史上永不抹滅的日子。這一天,數千名激情的川支持者,爲抗議美國總統大選不公,衝進國會山莊,試圖阻止國會認證拜登勝選的程序。民衆佔領國會的暴動事件,不僅震撼美國社會,更震驚國際,大家很難想像,向以全世界最自由民主自豪的美國,國會竟被攻陷,民主遭受襲擊。

美國國會被佔領的場景,臺灣民衆應不陌生,因爲7年前(2014年3月18日)反服貿協議的太陽花學運,不也是數百名學生包圍、攻進並佔領立法院20多天。不僅如此,抗爭羣衆愈戰愈勇,數日後(3月23日)更試圖攻佔行政院,雖然佔領行動次日就被排除,但民衆長達十小時佔領行政院,攀牆砸窗、破壞辦公室、翻箱倒櫃的場境,至今仍歷歷在目。

新任美國總統拜登說,闖入國會、砸破窗戶、佔領辦公室、威脅民意代表的安全,這不是抗議、這是暴動。許多國家領袖亦出面譴責此種暴力攻佔國會的行爲。回想起2014年羣衆佔領立法院和行政院之時,當時馬政府雖定調佔領公署行動系違法行爲,但一方面公權力執法軟弱、二方面立法院院內消極放任,造成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竟被一羣少數憤青暴力挾持,視民主法治無物、嚴重踐踏公權力與民主尊嚴。如此這般嚴重襲擊立法權行政權的佔領公署事件,若發生在西方成熟民主法治國家,就算有多麼正當高尚道德動機,亦絕不容寬待。僅以去年8月底德國發生示威民衆,因不滿政府要求戴口罩和維持社交距離等防疫措施而試闖國會之事件爲例,示威民衆才爬上階梯就已被警力逮捕攔下,又怎能容許他們攻進國會和霸佔國會多日呢?

現代民主國家,不滿政府施政法律的抗爭行動日益頻繁,而打着「公民不服從」旗幟、卻刻意挑戰「和平、非暴力」底線的抗議民衆所在多有。在法治國家中,所謂「公民不服從」必須具備幾項條件,包括基於特定政治或道德動機、具有促使法律、政府政策或社會興革爲目的之公益性、已無其他法律救濟途徑、採和平、非暴力方式、公然違反法律之行爲等。由於「公民不服從」本身即以不服從現行法律體制爲前提,故該行爲明顯即是違法行爲。行爲人既已評估過違法風險而仍執意爲之,本應承擔法律制裁,且不得主張阻卻違法或將公民不服從作爲獨立的阻卻違法事由,現今歐美日國家的司法實務通說均採此見解。

從「318佔領立法院」判決至最高法院宣判的「323攻佔行政院」判決,殊難想像這幾庭法官還有認事用法的能力嗎?他們將攻佔立法院和行政院的暴力行爲視爲是「公民不服從」,又解釋此等違法佔領行爲可類推適用「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違法性。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日後爲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時,大可佔領官署而不罰。請司法院和各級法院注意,抗議司法不公、要求司法改革之人士一籮筐,日後如有民衆衝進法院、佔領法官辦公室,還請比照審理。

最高法院引用「公民不服從」已是不倫不類,竟還異想天開地援引德國基本法抵抗權」。蓋德國「抵抗權」行使的時機,乃是當聯邦制、議會民主制、社會國和法治國等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全部失靈,且無任何其他救濟方法時,人民始得主張之自力救濟權,藉以作爲回覆憲政秩序之最後手段,故抵抗權之行使,乃限於極端例外的情形,例如推翻暴政德國聯邦衆議院網頁上描述抵抗權內涵時清楚敘明,「抵抗形同政變」。德國基本法施行至今尚未認可過抵抗權案件,而我國最高法院不明就裡誤用抵抗權,甚至解釋人民行使抵抗權,得阻卻違法;其難道認爲「323佔領行政院」的抗爭是發動政變?倘若如此,檢方應改以內亂罪起訴。

「公民不服從」原是一個高尚的政治理念,但現今常被有心人濫用和操作成政治鬥爭,故國際間看待公民不服從的抗議行動,仍是保守以對,只要違法就罰。因若承認公民不服從在法律上的正當性,無異賦予違法行爲特權,同時亦對民主多數決和法安定性原則造成莫大傷害。臺灣司法反其道而行,不僅大膽承認公民不服從的法律正當性,更大開「暴力不服從」之門,認證佔領官署不違法。如此優秀的法官,建議蔡政府趕緊派送至美國,協助那些佔領國會山莊的川粉門免除牢獄之災。Taiwan can help!

(作者爲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