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比中指! 豎「無名指」仍被起訴 檢察官這麼說

不是比中指! 豎「無名指」仍被起訴 檢察官這麼說。(中時資料庫)

呂姓男子日前與人發生行車糾紛,比出無名指泄憤,結果挨告公然侮辱,呂男雖供稱他不是比中指,但也承認確實不爽對方,有罵人衝動,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爲,呂男當時快速比出無名指,由於無名指與中指接近,足使他人認爲呂男動作是比中指,已達侮辱目的。檢察官仍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呂男。

司法實務上,比中指通常被認爲罵人三字經,因有輕蔑他人人格,貶損社會評價,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有不少人因比出中指而被起訴的案例。

至於因糾紛比出無名指挨告,而被檢察官認定罵人而起訴的案例,倒是很罕見。

警方調查,呂男今年5月19日傍晚,在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與敦化北路口與吳男發生行車糾紛,吳男遂在路上與呂男理論。呂因快速向吳男比伸出1指手指,其餘4指放下的動作,吳男認爲呂比「中指」,憤而提告。

檢察官調查時,呂辯稱他是比出「無名指」,不是「中指」,但呂自承因行車糾紛對吳男不滿,想罵吳男,纔對呂男比手指。

檢察官認爲,呂男因快速比出無名指動作,由於無名指與中指「距離接近」,呂男此舉亦足使人認爲他是對吳男比中指,有貶損吳男之人格,已達侮辱之目的,因此不採信呂男說詞,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呂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