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典型案例公佈!涉煙臺2起

爲深刻吸取事故教訓,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形成持續強力震懾,堅決防範違法“小化工”死灰復燃,確保全省化工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山東省應急廳公佈10起典型案例。

一、莒縣應急局移送鄭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作業活動,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案

2024年1月12日,莒縣應急局接到夏莊鎮應急辦報告,夏莊鎮轄區內有一廠房涉嫌非法加工、儲存硫磺。接到報告後,莒縣應急局立即聯合縣公安部門及安全專家趕到現場覈查,現場發現涉案廠房存有硫磺顆粒(片)108噸、硫磺粉23.05噸、未包裝硫磺粉末若干,硫磺粉碎裝置2套,莒縣應急局依法將涉案硫磺就地查封。1月13日,莒縣應急局將該案移送莒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經查,鄭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加工、儲存、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陸續購入130餘噸硫磺儲存於上述廠房內用於加工銷售。2月1日,莒縣應急局聯合公安部門對涉案硫磺進行處置。3月14日,該廠房內硫磺粉碎加工設備全部拆除。經第三方機構對涉案場所評估,認定該廠房不具備加工、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且緊鄰沿街商鋪、住宅樓,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

鄭某某的行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莒縣公安局對其偵查結束後,於6月25日移送莒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二、棗莊市山亭區應急局移送周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作業活動,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案

2024年2月6日,根據羣衆舉報線索,棗莊市山亭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對山城街道某廠房進行覈查,發現一非法硫磺生產、儲存窩點,該窩點現場儲存生產原料(工業硫磺)約20噸、生產成品(硫磺粉)約62噸。經查,周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加工、儲存、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租賃山城街道某廠房從事硫磺的加工銷售,租賃的廠房未經安全設計,未採取防爆除塵措施,且緊鄰其他生產廠房和倉庫,臨時聘用的員工未經安全培訓,現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山亭區應急局執法人員依法責令周某某立即停止生產,並對涉案物料、設備進行查封。

周某某的行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2月18日,棗莊市山亭區應急局將該案移送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3月18日,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對周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9月20日,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移送山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三、萊州市應急局移送宋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作業活動,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案

2024年8月12日,根據羣衆舉報線索,萊州市應急局會同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對土山鎮某自建廠房進行聯合調查,經查,宋某某未取得營業執照,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在該場所非法建成生產裝置1套、分析室1間,廠房內存有少量桶裝液體,桶身標註“雙氧水”字樣,廠房北側露天存放7個臥式儲罐,其中3#、4#儲罐內存有刺激性氣味的淡黃色液體,臥式儲罐北側存放5個塑料噸桶,桶內全部存有刺激性氣味的無色液體。萊州市應急局執法人員按程序對現場物品進行抽樣取證,經鑑定機構鑑定,塑料噸桶內無色液體是危險化學品甲硫醚。萊州市應急局會同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該窩點進行查封。

宋某某的行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9月24日,萊州市應急局將該案移送萊州市公安局,萊州市公安局對宋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四、嘉祥縣應急局聯合公安等部門查處段某某等4人涉嫌構成非法制造儲存買賣危險物質罪案

2024年11月17日,嘉祥縣應急局聯合紙坊鎮應急辦對廢棄廠房、閒置院落等偏僻場所開展專項排查時,發現紙坊鎮看守所西北方向存在疑似非法化工生產窩點,該窩點緊鄰養殖場,利用養殖場掩蓋化學品刺激性氣味,隱蔽性強。發現該窩點後,嘉祥縣應急局會同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對該窩點進行聯合查處,現場發現反應釜2臺、物料儲罐7個,乙硫醇產品及中間產物約6噸,以及氯乙烷、硫氫化鈉原料和生產廢水若干。嘉祥縣應急局會同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該窩點進行查封。

經查,段某某夥同王某某等4人,利用氯乙烷、硫氫化鈉等原料生產乙硫醇,被查處當日共調試生產3天。11月19日,嘉祥縣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制造儲存買賣危險物質罪立案偵查。12月27日,該窩點存放的乙硫醇、氯乙烷、硫氫化鈉和廢水等物料由第三方機構處置完畢。12月30日,該窩點2臺反應釜、7個儲罐、配電設施以及廠房等全部拆除。

五、肥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行政處罰案

2024年3月27日,根據羣衆舉報線索,肥城市應急局會同孫伯鎮應急辦對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覈查,發現該企業廠區內新建6套加熱儲罐、2套切片機,一貨車內存有工業鹽35.5噸,蘑菇大棚內存有硫酸鈉約10噸,現場存有疑似氫氧化鈉固體產品約7噸,執法人員對現場生產設施和物料進行清點,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立即停止生產,將生產場所及相關物品進行查封。執法人員按程序對現場物品進行抽樣取證,並啓動立案調查程序。經鑑定機構鑑定,現場固體產品是危險化學品氫氧化鈉。

經查,該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主要負責人採取利潤分成模式,夥同他人外購氫氧化鈉溶液和工業鹽、硫酸鈉,非法生產固體氫氧化鈉。4月7日,該企業固體氫氧化鈉生產裝置全部拆除。4月28日,肥城市應急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並將其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六、鄒平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行政處罰案

2024年8月19日,根據羣衆舉報線索,鄒平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對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覈查,發現該企業現場存有丁二醇,石油醚等助劑約110公斤,內燃機清潔劑產品約6噸,執法人員對現場生產設施和物料進行清點,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立即停止生產,將生產場所及相關物品進行查封。執法人員按程序對現場物品進行抽樣取證,並啓動立案調查程序。經鑑定機構鑑定,該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危險化學品。

經查,該企業該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甲醇、甲縮醇、丁二醇、200#溶劑油、石油醚等物料,非法生產內燃機清潔劑。10月17日,鄒平市應急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10月25日,該企業內燃機清潔劑生產裝置全部拆除。

七、菏澤市魯西新區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違規生產醫藥中間體行政處罰案

2024年11月1日,菏澤市魯西新區應急局聯合陳集鎮應急辦在排查某化工有限公司廢舊廠房時,發現廠房內建有3臺反應釜,反應釜溫度顯示約100℃,現場存放乙酸乙酯20桶(180kg/桶)、乙醇21桶(160kg/桶)以及代號爲EDG02、EDGO4、EDG05的物品15桶(1000kg/桶)。執法人員對現場生產設施和物料進行清點,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生產,將生產場所及相關物品進行查封,並啓動立案調查程序。

經查,菏澤市魯西新區某化工有限公司停產後,將廠房出租給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該企業負責人崔某僱傭7名人員,使用乙醇、乙酸乙酯等危險化學品做溶劑,以EDG02、EDGO4爲原料,合成醫藥中間體EDG05(不屬於危險化學品),該生產裝置未經正規設計,現場除顯示溫度、壓力外,無監測報警設施。12月10日,企業繳納罰款,車間內的化工設備全部拆除。

八、萊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違規生產硅乳液行政處罰案

2024年6月3日,萊陽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廢棄廠房、閒置院落專項排查時,發現海河路某廠房存在疑似非法化工生產加工點。萊陽市應急局立即聯合開發區管委會對該廠房進行調查,發現廠房內建有3臺反應釜,存放二甲基硅油150公斤、白炭黑90公斤、硅乳液220公斤。執法人員對現場生產設施和物料進行清點,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生產,並啓動立案調查程序。

經查,萊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賃某鞋業有限公司3間廠房,購入反應釜等設備後自行進行安裝,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組織生產硅乳液等產品。10月30日,企業繳納罰款,廠房內化工設備全部拆除。

九、冠縣應急局自查整治違法“小化工”案例

2024年11月19日,冠縣應急局在開展非法違法“小化工”和黑加油站點專項巡查時,在東古城鎮某偏僻院落髮現1套化工裝置,現場建有3臺反應釜、1臺離心機、1臺鍋爐以及輸送管道等配套設施,化工裝置周邊存有鄰苯二胺、多聚甲醛、氫氧化鈉等危險化學品約200公斤。發現線索後,冠縣應急局立即聯合公安機關、東古城鎮人民政府進行查處,按照職責分工對該生產場所及相關物品進行查封,並通知供電部門採取停止供電措施。

經查,該院落由許某某租賃,許某某計劃使用鄰苯二胺、多聚甲醛、氫氧化鈉等物料生產通用型防老劑,被查處時,化工設備還未完成安裝。11月21日,東古城鎮人民政府組織專業機構將化工裝置全部拆除。

十、寧陽縣堽城鎮應急辦自查整治違法“小化工”案例

2024年5月25日,寧陽縣堽城鎮應急辦執法人員排查某電梯廠院落時,現場發現4臺舊反應釜及相關設備,堽城鎮應急辦通知供電部門對該場所採取停止供電措施,並上報寧陽縣應急局。寧陽縣應急局會同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對該場所進行聯合調查。

經查,該電梯廠由閆某某租賃,閆某某計劃使用硅酸鈉溶液和甲醇混合,加熱反應得到甲基硅酸鈉,被查處時,化工設備還未完成安裝,尚未購進原料。2024年6月7日,堽城鎮人民政府組織專業機構將化工裝置全部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