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輪前被詭異放鐵釘 運將怒告恐嚇!法官這理由判無罪

小黃運將不滿車輪前被放鐵釘怒告恐嚇。(示意圖/shutterstock)

高雄一名楊姓小黃運將與黃姓鄰居,經常爲了停車問題而起糾紛,楊男去年(111年)9月取車前發現,左前、左後輸被人刻意放鐵釘、抵住輪胎,氣得立刻報警對黃男提告。

判決書指出,楊男的職業是計程車司機,與黃男平時都會把車停放在鼓山區某空地停車場,楊男不滿黃男的車頭常常突出停車格,多次爲此起口角。去年9月26上午10時許,楊男把車停回停車場,由於先前已發生多次爆胎事故,他還特地檢查輪胎,確定沒問題後才離去。

沒多久,楊男又準備開車出門,剛到停車場就看見黃男匆忙離去,他驚覺有異,上車前特地再巡視車子周邊狀況,一蹲下來就發現愛車左前和左後輸胎前後方有鐵釘,釘尖還對準輪胎,他當下氣得直接報警。

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黃男曾靠近楊男車輛,還一度蹲下,行跡詭異,質疑鐵釘就是黃男放的。但黃男辯稱自己沒有放鐵釘,強調當天只是剛好走路經過該處,看到路邊有亮亮的東西,撿起來發現是鐵釘,便隨手丟掉,與楊男並無糾紛,應是楊男故意找他麻煩。

法院審理,黃男強調,他先前就拜託楊男停車時、把車稍微往後挪一點,楊男就對他咆哮,下次停車時更故意把車停的更前面,但兩人並沒有發生肢體接觸或言語恐嚇。

楊男則說,平時要載客,如果沒發現鐵釘,恐怕會發生嚴重的事故,黃男的行爲明顯是恐嚇。

法官認爲,黃男放鐵釘的行爲屬實,但黃男從未向楊男表達對身體、財產恐嚇的言語,縱使黃男的行爲讓楊男感到困擾或內心不適,但在沒有任何恐嚇的言詞或動作之下,不算構成恐嚇罪,最後判黃男無罪。

楊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一審不判決以不能證明黃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而爲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日前依法判決黃男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