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狠比開槍手勢挨告恐嚇 因「這理由」獲判無罪確定
示意圖。(達志影像)
呂姓男子因女友機車遭人亂移,且被以鐵線破壞,懷疑是該處住戶所爲,除拿鐵線穿過對方機車輪框,並對着對方住處方向比出「手槍」手勢,被依恐嚇罪送辦,臺灣高等法院認定無法證明呂男的動作有「開槍」涵意,不構成恐嚇罪,判決呂男無罪確定。
檢警調查,2021年10月間,呂男因女友機車遭人移至巷口,且機車車輪被以鐵線綁住,懷疑是當地住戶顏姓男子所爲,遂將鐵線穿過顏男機車的輪框內,並對着顏男住處方向,伸出右手拇指、食指比出手槍手勢,呂因「開槍」手勢被顏男架設的監視器拍下,事後被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
一審審理時,呂男坦承有拿鐵線穿過顏男機車輪框,但否認有比出「開槍」手勢恐嚇對方,辯稱是因不滿顏將女友機車挪移至他處,且用鐵線破壞,纔會拿鐵線穿過顏男機車輪框,而他的手勢是「回敬」的意思,意指以「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反擊顏男。
法官勘驗顏男監視器畫面,發現呂男將右手伸直,比向斜上方,之後伸出右手拇指及食指,彎曲右手在空中略微停頓的動作,但無法證明該動作就是「開槍」。
一審認爲,呂男雖因毒品案被判刑4月,但並無槍砲前科,依據其前後的行爲無法證明其手勢是「開槍」,難認呂男有恐嚇之主觀犯意而對顏男將來惡害之通知,不構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決呂男無罪。
但檢察官不服,上訴高院,高院認爲,告訴人顏男雖否認有移動、破壞呂男女友機車,但檢察官曾要求顏男提供更早的監視畫面時,顏男卻稱時間過久無法提出,顯示顏男說法亦避重就輕,駁回檢察官上訴,呂男獲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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