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內吹冷氣睡覺…警認定酒駕 檢不起訴
朱姓男子夜店狂歡後回車上發動引擎吹冷氣睡覺,被警方發現違停聞到酒味,認定酒駕送辦;檢察官認爲朱當時車未移動,無酒駕行爲,不起訴,但朱仍須繳六萬元罰鍰,家屬向交通局裁決所申訴遭駁,將打行政訴訟。
高雄市警苓雅分局說,交通部二○一八年函釋定義駕駛行爲,「已啓動引擎且處於得立即行駛車輛離去之狀態,已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之干預,應可認其屬駕駛行爲」,警方依規定取締酒駕,尊重檢方處分。高市交通局裁決所說,當事人不服裁決,可透過行政訴訟爭權益。
十九歲朱姓男子今年六月在車上睡覺,員警酒測每公升零點五四毫克,移送法辦;檢察官援引高院一名新北市林姓男子在未熄火自用小貨車內喝酒,無積極證據證明有「移動」車輛的事實案例,將全案不起訴偵結。
親友說,當時朱堅稱「沒酒駕,只是在車上吹冷氣睡覺」,警方未調監視畫面,即對朱宣告酒測權利,朱在害怕下才答應酒測,車子被扣牌,百萬新車迄今不能發動。
親友說原以爲朱說謊,但朱駕駛的是父親的油電車,原廠衛星定位無法動手腳,行車記錄器也顯示當時車子無行駛記錄。檢察官已不起訴處分,卻仍須繳交六萬罰款,向交通局裁決所提出申訴遭駁回,相當不合理,決定打行政訴訟爭權益。
律師李茂增說,此案檢方認爲只發動車子,未有行駛行爲,所以不構成駕駛;行政機關認爲只要發動機汽車就符合駕駛,司法和行政機關認定不同;就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而言,司法機關認定較符合立法要旨。
李茂增說,依法論法,行政機關認定可能有問題,但這涉及執法實務,若駕駛都以相同答案回答,勢必造成警方難取締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