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ers/申請勞檢,要先知會主管?
出處:Cheers雜誌第194期作者/主講│陳業鑫、整理│楊倩蓉 圖片來源/張慧嵐
最近,臺灣家樂福公司因爲有員工向勞動部申請勞檢,事後收到總經理回覆,並由工會在社羣網站上曝光內容,引發起網友熱議。雖然後來家樂福公關回應,因爲總經理是外籍主管,在內容翻譯上出了問題,但這起事件仍然是檢視勞資關係與彼此溝通品質的絕佳案例。
家樂福總經理回覆的內容如下:
「親愛的夥伴是的,這是民主時代。但是爲什麼你不願意先通知我,讓我改善,若是不好再通知勞檢呢?如果你也是喜歡公司的,那應該在勞檢前先告訴我,我會幫忙解決,而勞檢也會沒有問題。如果你不喜歡公司,那麼歡迎離開。我是這麼告訴工會的。」
從這裡出發,我想幫助勞資雙方釐清勞動檢查的意義與正當性。尤其是過去一年多來,勞檢頻頻出擊各事業單位,勞資雙方對此更要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與正確態度。
首先,關於「如果你也是喜歡公司的,那應該在勞檢前先告訴我」,事實上,員工向勞動部申請勞檢,本來就沒有義務先跟主管報備。依照《勞動檢查法》第13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下列事項之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1. 第26條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2.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職業災害檢查。3. 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覈准者。
此外,《勞檢法》第11條也明令勞動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不得出現的行爲,其中「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泄漏其申訴來源」,就是要保護因權益受侵害而提出申訴的勞工。
一般而言,員工會向勞動部提報勞檢,事前不會完全沒有徵兆,應該是已在內部醞釀許久,與公司溝通無效後,才轉而向政府機關求援。
作爲公司高層主管,迴應時最好採私下溝通的方式,而非公開回復,免得最後被轉發到社羣網站上,引起更多矚目。畢竟在社羣網站上,很多與公司無關緊要的人也會踊躍發言,大衆總是傾向同情弱者,容易激起羣衆義憤填膺,反而造成品牌危機,對勞資雙方都不好。
基本上,勞動契約屬於私人契約,一般人如果買房、買車或是買到瑕疵產品,不會先訴諸公權力,而是先走消費者爭議調解這條路。在職場上也一樣,建議若遇到勞資糾紛時,先私下溝通,多次溝通無效,再讓勞檢介入。否則,動輒提報勞檢,不僅傷害勞資之間的相互信任,企業主也會覺得既然員工難搞,乾脆加速自動化以取代人工,造成雙方都不樂見的結果。
與勞檢相關的注意事項,還包括《勞檢法》第23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得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也就是工會成員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這也是臺北市政府一直在推動的勞檢陪鑑制度。
此外,《勞檢法》第32條也規定,事業單位應於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下列事項:1. 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2. 勞工得申訴之範圍。3. 勞工申訴書格式。4. 申訴程序。換言之,企業未做公告將違法,可罰鍰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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