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凌涉貪性招待判8年 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減輕其刑
前臺南經發局長陳凱凌。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吳淑玲攝影
臺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被控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且以購置豪宅名義超貸,陳凱凌認罪且繳回180萬,一審判他應執行8年,臺南地院說,陳凱凌在偵查中坦承,又在審理中繳交180萬元,依貪污罪相關規定減輕其刑,另自白洗錢犯罪,均依法減輕其刑。
臺南地院指出,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4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2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1年2月;又犯一般洗錢罪處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5年。已繳交犯罪所得180萬元外,未扣案犯罪所得441萬多元均沒收。另同案被告翁東明犯三人以上共同欺取財罪處1年,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至於臺邦建設公司董事長陳福成認罪,經檢察官同意認罪協商程序後,臺南地院認他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1年,緩刑2年,並應支付600萬元,另案審結。
臺南地院指出, 陳凱凌爲臺南市經發局局長,局長前後期間,無法也無意使潤宏實業有限公司參與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相關工程,竟向該公司黃姓負責人誆騙可以使該公司轉包承攬土方工程,並向黃要求不正利益,致黃陷於錯誤,提供現金、花酒及性招待等不正利益。陳凱凌共計獲取180萬現金,及爲其支付的酒店鐘點費、性交易費及旅館住宿費等總計14萬2200元。
同時,陳凱凌於偵查中,對前年12月起至去年12月21日期間合計226萬8082元的不明財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來源。
陳凱凌購買臺邦公司建案房屋,簽約時要求總價內加計400萬元作爲裝潢準備金,藉此提高總價並登錄不實實價在實價系統,並向銀行超貸 。又陳凱凌
與該建案代銷公司負責翁東明與建商陳福成,同意於貸款內的400萬做爲折讓款,建商不向陳凱凌收取。之後銀行支付貸款後,陳福成扣除相關費用後,餘款296萬636元交給陳凱凌,藉此詐取財物。
而且陳凱凌爲了隱匿前筆特定犯罪所得,假借委託他人購買股票,而分次交付上述款項,藉此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去向。
臺南地院指出,陳凱凌、翁東明二人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證述及相關犯罪事實書證、帳戶資料等佐證。
臺南地院指出,陳收受現金部分,是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部分,是犯詐欺得利罪,且假借其公務員職務上之機會以故意犯詐欺得利罪,應依法加重其刑;另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論一罪;犯洗錢罪,共計5罪。
至於翁部分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並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
臺南地院表示,陳凱凌偵查中坦承,又於審理中繳交180萬犯罪所得,依貪污罪相關規定減輕其刑。另陳凱凌在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法減輕其刑。
臺南地院刑一庭庭長劉怡孜對陳凱凌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外說明。記者邵心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