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有瑕疵 男師涉猥褻判無罪

臺南市鄭姓國小男導師被女學生指控,在教室內違反意願摸私密處超過20次,臺南地方法院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鄭姓國小男老師被任教的國小女學生指控,公然在教室內違反她的意願摸下體及屁股至少超過20次。校方性平會調查認定構成強制猥褻後移送法辦,鄭男雖未通過測謊鑑定,但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爲,女學生陳述有瑕疵,且創傷反應是在案件揭露後纔出現,檢方證據無法形成有罪心證,判鄭男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2021年初至2022年5月,鄭男擔任女學生三、四年級班導師期間,被控多次違反女學生意願,在教室內以玩遊戲或討論課業爲由,要求女學生靠近後,徒手伸進女學生內褲撫摸私處、屁股。女學生雖有抵抗,但因年幼無力,加上又是班導師,一度不敢聲張。

由於女學生曾指證鄭男摸她時,朋友就在旁邊,同時走廊也有人經過,鄭男也都沒收手。臺南地院合議庭法官懷疑,依女學生的指述,鄭男豈有毫不避諱猥褻犯行,陷自己於身敗名裂的風險中。如果女學生長期被鄭男侵犯,爲何事後還與鄭男正常互動親近。

法官囑託醫院對女學生鑑定後發現,女學生當下並未出現顯著創傷反應,本案揭露後雖出現部分創傷反應,但整體嚴重度未達「創傷後壓力症」的診斷標準。合議庭認爲,難以據此認定女學生創傷反應與鄭男有關。

至於刑事局測謊時,鄭男雖對「你有沒有摸她的下體?」回答「沒有」,被鑑定爲不實反應,但臺南地院認爲,此結果無法作爲補強證據。調查報告認定事實憑藉的證據資料及證據調查方法,都未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嚴格證明法則,僅能作爲參考,最後判鄭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