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過測謊鑑定!臺南國小男師遭女學生指控猥褻 法官1原因判無罪

臺南市鄭姓國小男導師被未滿14歲的班上女學生,指控在教室內違反意願伸手進入她的內褲摸下體及屁股,至少20次以上。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檢方提出的證據,無從說服法院形成鄭師有罪的心證,判決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一名國小男導師被未滿14歲的班上女學生,指控在教室內違反意願伸手進入她的內褲摸下體及屁股,至少20次以上。校方成立性平委員會調查,認定構成強制猥褻罪,而老師也未通過刑事警察局的測謊鑑定,女生則指證老師也會當着旁人毫不避諱地非禮。臺南地院認定「陳述有瑕疵」,且女生創傷反應於案件揭露後纔出現,判處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男導師師從2021年初至2022年5月擔任被害女學生三、四年級的班導師期間,被控多次違反女生的意願,在上課教室內以玩遊戲或討論課業爲由,要求女生靠近後,或徒手伸進女生內褲撫摸私處或摸屁股,女生雖有抵抗,但年幼無力,加上他又是班導師,因此不敢聲張,以此方式至少20次對女生強制猥褻;但該老師矢口否認犯行。

案移臺南地院審理後,由於女生指證說,連朋友在旁邊、走廊有人經過時,老師摸她也都沒有停下來;合議庭懷疑,男導師智識正常,在知悉同學或其他同事來來去去的公開情況下,應知稍有不慎即可能讓人知悉犯行,隨即遭制止或追究刑事責任,豈有毫不避諱猥褻行爲,陷自己於身敗名裂的危險中?女生長期受到男導師強制猥褻,卻未曾向任何人訴說,也沒有試圖躲避老師,上下課或戶外教學時還與老師互動親近,有違常情。

合議庭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對女生鑑定有無因遭受強制猥褻引起創傷後壓力症候羣,鑑定結果也發現,女生在案發當下並未出現顯著創傷反應;案件揭露後雖出現部分創傷反應,但整體症狀嚴重度未達創傷後壓力症的診斷標準。合議庭認爲,難以據此認定女生的創傷反應與老師的犯行存有必然關連。

至於刑事局對男導師實施測謊時,他雖對「你有沒有摸她的下體?」、「你有沒有在教室摸她的下體?」都回答「沒有」,但被鑑定爲不實反應;不過,合議庭卻認爲,無法作爲檢方指訴內容真實性的補強證據。

另外,女生就讀國小針對此案組成性平會調查後,也認定男導師構成強制猥褻;但合議庭強調,調查報告認定事實憑藉的證據資料及證據調查方法,都未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嚴格證明法則,僅能作爲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無法拘束法院。

最後,合議庭指出,男導師是否有強制猥褻犯行,仍存有合理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爲真實的程度;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爲有罪的積極證明,也無從說服法院形成他有罪心證,自應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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