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中可對私有房屋實施徵收
本報訊(記者趙婷婷)推進城市更新過程中,對國有土地上私有房屋實施徵收有哪些必要條件?房屋徵收申請主體是誰?實施徵收需提交哪些前置要件?昨天,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城市更新過程中對私有房屋實施房屋徵收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就公衆關心的這些問題予以明確。
根據去年出臺的《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城市更新過程中,需要對私有房屋進行騰退的,實施主體可以採取產權調換、提供租賃房源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進行協商。城市更新項目範圍內物業權利人騰退協議簽約比例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實施主體與未簽約物業權利人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且項目實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確需徵收房屋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簽約的房屋實施房屋徵收。”
此次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當於是《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的配套文件,目的是銜接本市房屋徵收法規政策,明確城市更新工作中對部分私有房屋徵收路徑。北京青年報記者梳理髮現,《徵求意見稿》共四條,主要包括城市更新中對私有房屋實施徵收的必要條件,房屋徵收申請主體,實施徵收前置要件,與本市房屋徵收實際工作銜接方式,施行時間等內容。
《徵求意見稿》首先明確了實施徵收的必要條件及房屋徵收申請主體。明確對需要騰退私有房屋的城市更新項目,前期通過協議騰退的方式與物業權利人簽約。當簽約比例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簽約物業權利人經項目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調解無果,且該城市更新項目又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所規定的公共利益及活動內容,爲有效推進城市更新項目進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可通過房屋徵收的形式予以實現。
結合《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向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徵收申請時,需同時提交城市更新項目批准文件、規劃意見、物業權利人協議簽約比例證明、未簽約物業權利人調解情況證明等前置要件。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區人民政府在收到徵收申請後,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等法規政策,審覈項目是否符合房屋徵收條件,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方可納入房屋徵收,後續具體實施辦法則按本市現行房屋徵收政策執行。
據悉,《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爲:2024年4月19日至4月26日。公衆可通過相關渠道反饋意見,通知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