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46死 官員與社區主委遭控失職 檢:查無不法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46死祝融案,高雄地檢署針對工務、消防局以及城中城主委李太明公佈分案調查結果,強調「查無其他不法情事而有應負刑責之人」。(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46死祝融案,高雄地院5日依《放火罪》判兇手黃格格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高雄地檢署也針對工務、消防局以及城中城主委李太明公佈分案調查結果,強調「查無其他不法情事而有應負刑責之人」。

高雄市政府城中城大火調查報告指出,黃格格用火不當,導致該一樓大批機車延燒,1300度高溫燒到水泥溶解、鋼筋都變形,大樓多數防火門遺失或損毀,根本擋不住濃煙及高溫,害樓上46位住戶逃生不及死亡。

該案當時引發社會各界對工務、消防局積極不作爲、瀆職的批判,住戶陳姓男子更出面爆料,2021年初目睹一名綽號「宗仔」的遊民帶着乙炔工具及氣瓶大搖大擺偷走大樓2至6樓的防火門變賣。主委兼管理員李太明就坐在管理室,有監視器輔助,難逃責任。

針對公部門相關責任,檢方強調「查無其他不法情事而有應負刑責之人」。檢方解釋,城中城7至11樓「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部分,因工務局人力有限,針對爲數不少的「高強度商業類建築物」列管有其裁量權,難認有廢弛職務之嫌;針對城中城1至2樓安全梯擅自設置柵門部分,經查逃生方向免用門禁卡,工務局未曾查處也無責。

至於城中城有未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一事,消防局多次收到檢舉、派員前往查處,但是城中城管委會經輔導失敗,造成約束、裁處困難,難認消防局有廢弛職務之嫌。

針對城中城總幹事李太明,檢方認爲他並非城中城區分所有權人,無需對消防檢修相關事務負責。縱使有向住戶酌收費用,也是維持大樓基本運作,難認具有保證人地位、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