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新設場 廢水不得排放地面水體
環保署今天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畜牧業飼養豬、牛,應採行削減措施及削減排放量。新設者,不得將畜牧廢水排放地面水體。
爲了提高畜牧糞尿資源化的成效,促進畜牧資源循環經濟,及強化實務管理並杜絕執行爭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環保署說,未來畜牧業飼養豬隻、牛隻,應採行削減措施及削減排放量。新設者,不得排放地面水體;既設者,5年內減少排放總量至1/2以下,10年內減少至總排放量至1/4以下。飼養豬未滿200頭的畜牧業應檢具廢(污)水管理計劃。
預估每日將削減217公噸有機污染物及21公噸氨氮排放至地面水體,以促進水體清潔。另外其他修正的「整合疏漏含溢流管理」、「強化回收使用管理」、「發電廠燃煤總汞量管理」、「特定業別分流收集處理廢水」,除可強化水措及排放管理,並可提升執法及裁罰的有效性。10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