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廢水亂排流到馬路 業者罔顧停工命令慘了
畜牧業者無視停工命令,繼續排放廢污水,遭判刑2個月。(邱立雅攝)
吳男在新竹縣經營牧場,以從事牛隻畜牧爲業,但卻未依規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竟讓事業廢污水排放到後放土地,再延邊坡流至馬路,遭新竹縣政府2023年裁處停工,未料吳男仍繼續營業,還讓畜牧廢水換一條管線直接排放,遭環保局抓包報警提告。
吳男在2022年飼養300頭牛隻,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並依登記事項運作,但吳男不只沒有申請,還讓牧場部分事業廢污水以溝渠排放至後方土地上,並沿邊坡流至臺1線。
新竹縣環保局稽查時發現後,認爲牧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2023年2月裁處全部停工或停業,及儘速提送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供環保局審查後,始得復工。
但吳男在3月收到函文後,明知牧場已遭勒令停工,竟未遵行該停工命令,持續在牧場飼養牛隻並排放廢水至鄰近土地上,環保局於當年4月20日再次派員稽查時,發現牧場現場槽體內畜牧廢水經由管線,沿場邊至該場區另一端後直接排放,且該廢水沿山坡地流至臺1線道路側溝旁,因此報警提告。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審酌吳男爲牧場實際負責人,經營該牧場多年,卻未按規定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的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即逕自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且其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遭主管機關命令停工後,仍未遵守命令,不過吳男事後坦承犯行,並已委由合法環保公司代爲處理廢水排放,因此依犯水污染防治法,處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兩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