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令停工仍亂排廢水 判2月

牧場業者未依規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竟讓事業廢污水排放到後方土地,再沿邊坡流至馬路。(新竹縣環保局提供/邱立雅竹縣傳真)

吳姓男子在新竹縣經營牧場,從事牛隻畜牧爲業,但卻未依規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竟讓事業廢污水排放到後方土地,再沿邊坡流至馬路。新竹縣政府2023年裁處停工,未料吳男仍繼續營業,還讓畜牧廢水換一條管線直接排放,遭環保局抓包交由警方送辦。

吳男在2022年飼養約300頭牛,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並依登記事項運作,但吳男不只沒有申請,還讓牧場部分事業廢污水以溝渠排放至後方土地上,並沿邊坡流至臺1線。

因牛隻排放產生的廢污水出現臭味,遭民衆發現後向新竹縣環保局陳情。環保局人員稽查時,發現吳男未申請排放許可,認爲牧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2023年2月裁處全部停工或停業,及儘速提送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供環保局審查後,始得復工。

但吳男在2023年3月收到函文後,明知牧場已遭勒令停工,竟未遵行該停工命令,持續在牧場飼養牛隻,並排放廢水至鄰近土地上,由於牛隻排泄物帶來的廢污水惡臭擾民,讓民衆再次向環保局陳情。

環保局於當年4月20日再次派員稽查時,發現牧場現場槽體內畜牧廢水經由管線,沿場邊至該場區另一端後直接排放,且該廢水沿山坡地流至臺1線道路側溝旁。環保局將相關證據資料交由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後續送交新竹地檢署偵辦。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吳男經營牧場多年,卻未按規定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的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即逕自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且其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遭主管機關命令停工後,仍未遵守命令,不過吳男事後坦承犯行,並已委由合法環保公司代爲處理廢水排放,因此依《水污染防治法》處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目前吳男申請排放許可證正於環保局審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