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竟帶手指虎被活逮 中古車商判刑4個月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洪姓中古車商在體育用品店購買一支手指虎後,竟在陪同女友去臺北地院出庭時攜帶,被X光機檢查發現,法警直接報警處理,而檢察官依法起訴。臺北地院依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男明知手指虎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在體育用品店內向人購入手指虎1支後,而非法持有管制刀械。

之後,洪男因陪同女友至位於臺北巿中正區博愛路131號的臺北地院出庭受訊,竟攜帶手指虎前來,而在法院出入口接受X光機檢查其手提包時,爲本院法警發覺其內有手指虎,遂報警處理。

案經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洪男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另有其他資料佐證,足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憑信。本案事證明確,洪男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判決表示,爰以行爲人之責任爲基礎,審酌洪男非法持有手指虎後並攜帶至臺北地院開庭,所爲不該,應予非難;再審酌被告非法攜帶之刀械僅一,並考量上開手指虎所具之危險性,洪男攜帶至本院開庭對社會安全感所造成之侵害程度,其責任性之範圍尚屬低度刑之範圍。

再審酌洪男前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轉讓禁藥、施用毒品、妨害自由、僞造文書、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僞造有價證券、贓物、詐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前科紀錄,其素行極爲惡劣,無從爲其從輕量刑之考量。

惟衡酌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此節得爲其量刑有利之考量因素;末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爲中古車商,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法判刑。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