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妻住處強制性侵 和解仍判刑
女子因遭夫家暴,聲請保護令,並搬家租屋自住,丈夫侵入強制性侵得逞,女子報警。事後夫妻和解,二審判夫3年6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指出,女子在民國101年7月間因受丈夫家暴而聲請保護令,搬出住處,同年8月獨自在中市北區租屋居住。
男子後來趁妻返回他的住處照顧6歲女兒的機會,偷偷複製妻子鑰匙。近月後,男子持鑰匙侵入妻租住處,發現妻在牀熟睡遭驚醒,無視妻子抵抗,還說是「夫妻應盡義務」,強制性侵得逞,經妻報警法辦。
法院一審判處男子徒刑3年7月,男子不服上訴。男子指稱,他與妻子達成和解,而且妻子已搬回家同住,他每月須支付新臺幣1萬5000元,如果遭判刑入監,將無法支付家庭開銷。
夫妻間的加重強制性交罪不是告訴乃論,本刑7年以上,男子以其情可憫,請求減輕其刑。臺中高分院法官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10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