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報你知!租賃專法上路後的新改變
▲租賃專法已於今年6月27日正式施行,崔媽媽基金會法律志工劉琦富律師提醒,若是個人房東則適用於內政部公佈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文/崔媽媽基金會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在今年6月27日正式施行了,看着密密麻麻的法條以及各式各樣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契約範本,相信不少房東陷入「滿天全法條,要用無半條」的窘境。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志工劉琦富律師提供一個簡單的判斷依據,如果是專業包租公或企業經營房東,並不需要特別爲租賃專法的施行做什麼調整,但如果你是個人房東,只少少的出租一、二間房子給房客作爲居住使用,那就適用內政部公佈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劉琦富律師進一步解釋,所謂「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應約定」是指契約中沒有約定到還是會構成契約內容,例如租約中約定夏季電費每度7元,若已超過臺電所定下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那還是隻能以臺電所定金額來收取;反之,「不得約定事項」是指契約中約定了也沒有效力,例如約定房客報稅後,導致房東增加的稅金要由房客負擔,因爲違反「不得約定事項」,所以也是無效的。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事項」中對房東比較重要的地方是:房客要裝潢房屋必須經過房東同意;簽約的時候,房東可以要求房客提供身分證或可以證明房客身分的文件,免得遇到假冒他人身分的房客或是發生糾紛後不知道去哪找人的窘境;而房東當然也要在簽約時出示身分證或可以證明身分的文件以及有權出租房屋的證明文件。
「住宅租賃契約不得約定事項」大概就是說,房東要出租的是A屋,不可以在租屋網站拿美美的B房屋照片說是A屋,然後又說照片僅供參考;不能跟房客約定說不能遷入戶籍到租屋處;不能叫房客不可以把房租拿去報稅,也不能約定如果房客去報稅的話,導致房東要多繳的稅金要讓房客出;不能叫房客在租約期滿後把契約文書繳回;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的租金等等。
如果民衆對租賃專法、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有不清楚之處,至107年8月31日前,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到下午六點,都可以親洽新北市政府一樓西側,現場有崔媽媽基金會與新北市政府合作辦理的租屋法律駐點諮詢服務,提供民衆最即時、完整的說明。●崔媽媽基金會,起源於無殼蝸牛運動,從1989年一路走來,自許成爲大衆的「居住保姆」,關心面向涵蓋租屋服務、搬家評鑑、社區發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今年6月27日公佈並正式上路。(圖片來源/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