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法迴應刑責年齡降低:該追究的不姑息 也要防止不當適用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召開記者會,發佈《關於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意見》。(南方都市報

大陸澎湃新聞網20日報導,針對未成年人刑責年齡降低一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佈《關於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再次強調要嚴格、準確、全面把握責任追究的適用條件程式,該追究的不能姑息輕縱,同時也要防止不當適用。

2019年10月20日,大連13歲蔡姓少年在家中殺害鄰居10歲女童,棄屍灌木叢,因未滿14歲當時大陸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裁定兇手實施收容教養,爲期3年。全案引發全大陸譁然,而於去年12月26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段時期以來,未滿14週歲的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的殺人、傷害、強姦惡性犯罪時有發生,引發全社會高度關切。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更是將輿論關注推向頂峰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說,爲迴應社會關切,經綜合考慮現階段中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情況、違法犯罪情況等因素,經反覆研究、審慎論證,立法機關在《刑法》中增加相關規定。

「這是對中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調整。」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將採取有效措施,從辦好案件和做好延伸兩個方面,準確執行好修改後《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關規定。

一方面,要加強調查研究,強化對下指導。周加海表示,要嚴格、準確、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刑事責任的適用條件和程式,該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輕縱;同時,也要切實貫徹好限縮、審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當適用。必要時,要通過出臺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方式,明確「特別殘忍手段」「情節惡劣」等的認定標準,以及有關案件刑罰適用的具體尺度,確保法律準確、統一實施。

另一方面,要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熊孩子」「問題少年」的出現。

「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難,同時也更有價值意義。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對未成年犯罪人,特別是低齡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關了之,而是要認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讓他們重回人生正軌,防止他們再次危害社會。」周加海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