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認定中廣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追徵77億3138萬元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中廣公司是否爲國民黨之附隨組織,黨產會24日召開委員會議,決議認定中廣公司爲國民黨附隨組織,其名下不當取得之土地 (10萬9627平方公尺)及地上建物(699平方公尺)應移轉爲國有,並就已移轉他人而無法移轉爲國有之不當取得土地,追徵其價額共計新臺幣77億3138萬9185元。
根據黨產會調查結果,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於民國17年由陳果夫、葉楚傖、戴傳賢等中央委員商決設立廣播無線電臺,隸屬於國民黨中央宣傳部,民國25年經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改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後經國防最高委員會於民國35年決議改組爲公司,此即爲中廣公司成立之濫觴。故中廣公司自成立起即爲國民黨之黨營事業,由國民黨實質持有或間接持有中廣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權,且公司重要人事派任、員工人數、保險、退休均由國民黨中央決定。
黨產會提到,有關中廣公司運作之財務來源,國民黨曾藉威權體制下執政優勢地位,將戰後原應歸屬國家資產之日產電臺交由中廣公司接收,並由政府挹注資金,協助中廣公司取得經營傳播媒體優勢地位。另中廣公司從銀行貸款至員工薪資、加班費、補助費等支出均須呈報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審覈。自成立以來,中廣公司以配合宣傳國民黨政策爲主要任務,並向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且經公司董事會通過之議案仍須送國民黨中央覈示,或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直接決議中廣公司之業務方向及內容。
黨產會指出,綜上所述,中廣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長期受國民黨實質控制。直至民國95年國民黨透過原黨營事業華夏公司將中廣公司股權以非相當對價售予好聽股份有限公司、悅悅股份有限公司、播音員股份有限公司、廣播人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中廣公司始脫離國民黨控制。黨產會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之規定,認定中廣公司爲國民黨附隨組織。
關於中廣公司不當取得財產,經黨產會調查,主要有二大類,即原日治時期臺灣放送協會於各地之房舍土地,以及由國家預算購置資產。
黨產會表示,中廣公司之前身即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於訓政時期民國34年代表政府來臺接收日治時期臺灣放送協會各地放送局及機室。惟民國36年行憲後,由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改組之中廣公司非但未將所接收之日產電臺房屋、土地返還國家,更透過「轉帳」以無償取得之方式,將日產電臺之房屋乃至於土地移轉爲中廣公司所有,有違黨國分離之憲政體制。
黨產會提到,民國40年起政府爲加強對中國大陸地區心戰及海外廣播,除給予中廣公司購置廣播設備及業務執行相關費用外,另運用國庫預算購置土地建立廣播發射站、收音臺,或由政府機關征收土地供中廣公司廣播業務使用。此類土地建物系以國家預算撥款購置興建本應屬國有財產,惟當時政府主管機關容任中廣公司將嘉義縣民雄、新北市三重、八里、臺北市景美蟾蜍山等多筆土地逕行登記於自己名下,形同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顯已逾越民主法治國家應有之分際,而悖於民主法治及實質法治國原則。
黨產會說,經本次委員會討論後決議,上述中廣公司不當取得之財產中,目前尚在中廣公司名下不當取得之土地 (10萬9627平方公尺)及地上建物(699平方公尺),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移轉國有;已移轉予第三人或經政府徵收而無法返還予國家者,例如位於臺北市仁愛路三段之原臺灣放送協會總部,已於民國88年售予黨營事業中投公司,此類已處分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3項追徵共計新臺幣77億3138萬9185元。中廣公司應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將現有之不當取得財產移轉國有,並繳納追徵之價額。
黨產會決議認定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爲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並作成處分命中廣公司名下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國有,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國家者,追徵其價額。又中廣公司所使用之電波頻率,依廣播電視法是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配管理,故不納入本會處理之範圍,爰並予敘明。
►「即日起,我退出老化黨。」
▲▼黨產會認定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爲國民黨附隨組織,暨不當取得財產命移轉國有及追徵價額之說明。(圖/黨產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