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40年!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三讀 假消息最重罰30萬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記者林澔一/攝影
國民營養專法卡關近40年,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三讀條文規定,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可處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在社區協助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相關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訂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至少每5年檢討修正一次。
三讀條文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的人,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的飲食;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
三讀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的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網路等方式,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佈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爲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鼓勵員工接受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三讀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職責及分權,專責單位或人員於社區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工作,於社區導入營養教育,並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針對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規畫提供諮詢。
三讀條文規定,傳播不實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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