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賽格威、獨輪「上路」小心 北市納管違者最高罰3600
「個人行動運具」在路上越來越常見,但愛用者今後可能要小心觸法噴鈔票!立法院今年通過修正草案,將賽格威、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納入「慢車種類」,臺北市交通局已決定依交通部「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原則納管個人行動運具不得在道路上行駛或使用,違者依法最高可罰3600元。
立法院交委會今年5月21日一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修正條文草案,將「個人行動運具」納入慢車種類(其他慢車)包括賽格威、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
臺北市交通局指出,目前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3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所以現行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運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違者將處行爲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衆特別留意勿以身試法。
交通局也表示,考量北市交通密集、混合車流過多,個人行動運具與其他機動車輛共用道路或車道時,各運具間速度差異大,車流動線混雜,且車道空間有限,基於維護個人行動運具使用者之安全,交將邀集相關單位檢討規範在特定場域作爲例外開放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