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寧波最低工資標準來了

據寧波市人社局獲悉

自2024年1月1日起

寧波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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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及調整時間

爲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4〕3號)精神,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爲2490元、2260元兩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爲24元、22元兩檔。

其中,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奉化區和寧波高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爲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爲24元,餘姚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和寧波前灣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爲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爲22元。

最低工資標準的定義及構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4〕40號)規定,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含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提醒事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或投訴。

來源 寧波發佈